《民办高等教育的财政资助 现状、障碍与突破》:
(四)日本私立大学财政资助借鉴
1.明确资助目标
《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明确了经常费资助制度是以向私立大学提供日常经费的二分之一为目标的政府基本态度和财政资助的基本方向。但需要留意的是,尽管具体法律条款中规定了“可在二分之一的范围内提供财政资助”,但在此后的参议院附带决议上却调整为“尽可能努力快速实现二分之一的目标”。此外,《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还明确了政府提供私立大学财政补助的三大目标,即改善私立学校办学条件、减轻学生学业经济负担和保障私立学校经营稳定。
2.政府对民办高校管理政策处于不断调整之中
“二战”前,日本政府对私立学校采取了开办放任办学严控的政策,即对私立学校的设立采取了自由放任的态度,创办过程中将课程设置等权限牢牢抓在手中,但却不仅不给予经费支持。战后日本私立大学的发展经历了从“规制”到“规制缓和”再到“自由放任”的过程,国家对私立大学也从强调其“公共性”转而强调其“自我责任”。可以说,日本的高等教育政策,始终被赋予明确的国家意图。
在资助的内容上,日本政府不断进行调整和改革,努力提高经费资助的使用效益。近年来资助的一个明显转变就是由注重规模向提高质量,尤其是向提高私立大学及其研究生院的质量过渡。这就迫使私立高校为了能够得到资助,必须及时调整自己的办学目标,当办学规模发展到一定程度时,就必须在提高自身的质量上下工夫。
3.通过财政资助强化管理职能
修订后的《私立学校法》对主管部门的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①主管部门可要求接受资助的私立学校提交业务、财务状况报告;②接受资助的私立学校须听取和接受主管部门对其不恰当预算提出的变更劝告;③接受资助的私立学校须听取主管部门提出的董事解职的劝告;④新法案追加了学校法人必须依据会计实施准则进行财务管理,制作资产负债表(借贷对照表)、收支计算报表及其他财务报告;⑤必须向政府主管部门呈报收支预算报告,并附上由主管部门指定的公认会计师或监查部门提交的监查报告书;⑥主管部门有权对接受资助的私立学校进行质询和检查,有权对接受资助学校专业开设和招生数量计划进行调整;⑦当受资助学校在教学设备或课程等方面出现违法现象时,主管部门有权要求校方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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