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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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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案例注释版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60514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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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案例注释版 第2版)》所编选案例的原始资料尽量来源于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审结并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对于没有相应真实案例的重点法条予以权威的条文注释。示范性:所选案例紧扣法律条文规定,本身具有示范性、指导性的特点,对于读者有很强的参考借鉴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案例注释版 第2版)》设置了“相关案例索引”栏目,列举更多相关案例,并归纳出案件要点。还收录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应法律流程图表、文书等内容,方便读者查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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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案例注释版 第2版)》:
  被告供电公司辩称:一、本案属于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原告与供电公司之间不适用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相关法律规定,而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劳动保险范围,其作为本案被告主体不适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人损解释”)第11条第1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2款规定,本案适格被告主体应当是电力设施产权人即事故工程建设单位天弘公司和与触电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和过错责任的事故工程施工单位龙岩市明发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明发公司”)。
  二、原告请求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336660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支持。理由:1.本案的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包括供电公司、天弘公司和明发公司三家单位。2.2002年的《安全生产法》第48条没有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规定。《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属于地方性行政法规,其第26条规定的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赔偿金应当依法转化为民事法律规定的赔偿权利后才能依法主张。而根据《人损解释》第11条规定,赔偿主体应当是其他两家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单位,供电公司并非该项请求的赔偿责任主体。3.即使供电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安全生产事故死亡赔偿金也应当按照过错责任、按份责任承担。根据本案的事故调查报告,受害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应当自行承担80%以上的责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在20%以内承担相应的按份责任。
  三、原告请求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依法不应当支持。
  综上所述,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供电公司的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供电公司对原告诉称的事实没有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明,2013年度福建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055元/年,其十二倍的金额为336660元。
  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系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纠纷,在法律适用上应首先适用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我国《安全生产法》虽没有关于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但作为地方性法规的《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根据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其可以在不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根据本省的实际情况就具体事项作出规定,故《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26条所涉及的“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事项的规定,因未与我国目前的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在本案中能够适用。上述原告诉请被告供电公司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33666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但关于利息部分的主张,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辩称其主体不适格及本案赔偿责任应按照过错责任、按份责任承担的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一、被告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宁德供电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兰雪某、朱梓某、朱绍某、陈珍某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人民币336660元。
  二、驳回四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有依法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劳动者在从事生产经营单位的工作中因工伤残、死亡的,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依法享受社会保险等福利和待遇。受害人朱贤某是在从事上诉人公司指派而前往宁德天弘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建10KV配电工程竣工验收过程中发生触电工亡事故,且被上诉人是要求受害人朱贤某所从业的公司即上诉人予以赔偿,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应属于劳动争议的法律关系,而不是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的法律关系。原审将本案确定为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当,予以纠正。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用人单位对其职员的工伤事故承担的是无过错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是受害人朱贤某的用人单位,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原审没有追加上诉人所称的其他单位为本案当事人并无不当。《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福建省人大常委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了《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该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死亡的,死亡者的直系亲属除依法获得死亡者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外,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还应当向其一次性支付生产安全事故死亡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数额为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十二倍。根据前述规定,作为用人单位的上诉人,应当向在从事配电工程竣工验收工作中工亡职员朱贤某的直系亲属即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对此所作判决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人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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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适用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第二条 【适用范围和调整事项】
案例1 董某与裴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三条 【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义务】
案例2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的应承担责任
案例3 谷某与杨某、马某、葛某、甲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主体责任】
案例4 贵州万友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刘某劳动争议纠纷上诉案
第六条 【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工会职责】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
案例5 禹州市宏达建筑有限公司与禹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处罚纠纷上诉案
第十条 【安全生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和执行】
第十一条 【加强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
第十二条 【协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职责】
第十三条 【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管理服务的机构】
案例6 陈某某等与重庆某某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上诉案
第十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五条 【支持发展】
第十六条 【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条件】
案例7 工程违法发包的责任分担
案例8 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应承担责任
案例9 违法转让探矿权的合同无效
案例10 劳务关系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职责】
案例11 主要负责人承担安全生产直接领导责任
案例12 高压线路管理不到位致人死亡承担次要责任
案例13 承揽合同未尽安全义务应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条 【资金投入及安全生产费用】
案例14 多责任人安全事故的责任划分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人员的职责】
第二十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职要求和履职保障】
第二十四条 【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知识、管理能力要求】
案例15 员工以不具备安全生产能力为由无故旷工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 【从业人员的教育和培训】
案例16 提供劳务受伤根据双方过错承担责任
案例17 生产安全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案例18 租赁设备不符合安全要求时的租金支付
第二十六条 【技术更新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要求】
案例19 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损的责任分担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三同时”原则】
案例20 建设工程合同应支付安全防护费
第二十九条 【特殊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J
第三十条 【设计和审查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和竣工验收及其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安全警示标志】
案例21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的分担
案例22 有较大危险的生产经营场所应设立警示标志
案例23 高度危险作业场所应设立警示标志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设备管理】
案例24 生产经营单位应对安全设备进行维护
第三十四条 【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部分特种设备的特殊管理】
第三十五条 【淘汰制度】
第三十六条 【危险物品的监管】
第三十七条 【重大危险源管理】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治理】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的安全要求】
第四十条 【危险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
案例25 吊装应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案例26 工伤补偿与第三人侵权竞合
第四十一条 【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案例27 作业场所应有安全保障措施
第四十二条 【劳动防护用品】
第四十三条 【安全检查和报告义务】
第四十四条 【经费保障】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出租的安全生产责任】
案例28 生产经营单位劳动关系的认定
案例29 智拓服务部等诉潘某等劳动争议纠纷案
案例30 分包给无资质单位或个人的合同无效
案例31 将厂房出租给不符合安全条件的出租人应承担责任
第四十七条 【生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 【工伤保险】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
第四十九条 【劳动合同的安全条款】
第五十条 【知情权和建议权l
第五十一条 【批评、检举、控告权】
第五十二条 【紧急情况处置权】
第五十三条 【获得赔偿权】
案例32 因安全事故受损人员有权向单位索赔
案例33 工伤与交通事故竞合案件的赔偿
案例34 工伤赔偿协议数额过低的无效
案例35 安全生产事故的死亡赔偿金计算依据
案例36 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据法律法规审核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37 傅肖某与深圳市中天浩实业有限公司等劳动合同纠纷上诉案
第五十四条 【服从安全管理的义务】
案例38 以违反生产要求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
第五十五条 【接受教育和培训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的报告义务】
第五十七条 【工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职责】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的用工形式】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第六十条 【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批】
第六十一条 【政府监管的限制】
第六十二条 【监督检查的职权范围】
案例39 租赁场所存在安全问题时的租金认定
第六十三条 【监督检查的配合】
第六十四条 【监督检查的要求】
第六十五条 【监督检查的记录】
第六十六条 【联合检查与分别检查】
第六十七条 【强制措施】
第六十八条 【安全生产行政监察】
第六十九条 【检评机构的条件和责任】
第七十条 【举报制度】
第七十一条 【举报权】
第七十二条 【举报义务】
第七十三条 【举报奖励】
第七十四条 【舆论监督】
第七十五条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能力建设】
第七十七条 【政府职责】
第七十八条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
第七十九条 【组织和设备的要求】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一条 【安全监管部门的事故报告】
第八十二条 【事故抢救】
第八十三条 【事故调查与处理】
第八十四条 【有关行政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五条 【事故调查处理不得干涉】
第八十六条 【事故定期统计分析和定期公布制度】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七条 【审批监管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八条 【监管部门的法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检评机构违法】
第九十条 【资金投入违法】
第九十一条 【单位负责人违法】
第九十二条 【对主要负责人的罚款】
第九十三条 【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处罚】
第九十四条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处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一)】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建设项目违法(二)】
第九十七条 【违法经营危险物品】
第九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物品违法】
第九十九条 【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任】
第一百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法发包、出租的法律责任】
案例40 发包的组织与违法招工的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41 违法转包的发包方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42 违法转包的发包方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43 安全生产许可证违法出租致合同无效
案例44 违法转包的连带责任
第一百零一条 【同一作业区域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二条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不符合有关安全要求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免责协议违法l
案例45 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协议无效
案例46 免除或减轻责任的协议无效
第一百零四条 【从业人员违章操作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五条 【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责任】
第一百零六条 【单位负责人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七条 【政府部门事故处理违法】
第一百零八条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律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 【对事故责任单位的处罚】
第一百一十条 【行政处罚】
第一百一十一条 【赔偿责任】
案例47 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二条 【用语解释】
第一百一十三条 【重大事故及隐患的划分及判定标准】
第一百一十四条 【生效日期】

附录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正前后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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