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行政赔偿请求人,许多国家和地区很少有特别具体的规定,多适用民法,一般行政赔偿制度越发达,行政赔偿范围越大,行政赔偿请求人的范围也越宽。依照本法的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请求人包括以下三类:
1.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自然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职权行为侵害的,有资格请求行政赔偿。有的受害公民因受到行为能力的限制,不能行使赔偿请求权,则其请求权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但赔偿请求权人仍是行为能力受到限制的受害公民。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其监护人。在通常情况下,行政赔偿请求人仅限于受害的公民本人,但受害的公民死亡时,其应当享有的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并不丧失,受害人的继承人有继承权,请求人资格可发生转移,根据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其继承人有权取得国家赔偿。除继承人之外,与受害人有扶养关系的亲属也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这样规定的理由:一是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二是考虑到国家给予的赔偿主要是对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的弥补,这种赔偿请求权与其他单纯的继承遗产不同,它不仅仅是财产上的权利,故应当由与受害人关系较密切的亲属行使。
继承人有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法定继承人是指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直接取得继承资格的人,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对死者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遗嘱继承人指根据死者生前的指定,在其死后继承其财产的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亲属,或者是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亲属。这里的亲属,范围比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近亲属的范围宽。近亲属一般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既包括以上的近亲属,又包括其他亲属如叔伯、舅姑。在确定谁有权取得国家赔偿资格时,一般依照继承法的规定,按顺序确定。有遗嘱的,由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做赔偿请求人;没有遗嘱的,由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做赔偿请求人。在法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做赔偿请求人时,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一顺序继承人做赔偿请求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或者第一顺序继承人放弃、丧失或者部分放弃、部分丧失继承权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方可做赔偿请求人。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成为赔偿请求人的前提是其与死者之间必须有扶养关系,如果没有扶养关系,就不能成为行政赔偿请求人。
2.法人。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包括两类:一是企业法人;二是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法人。法人的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当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可以请求赔偿,由法人做赔偿请求人。受害的法人终止,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法人终止有多种情况,有依法被取缔的、有被撤销的、有破产的、有合并的、有分立的等。法人因合并或分立而终止,例如,一个企业与另一个企业合并成立了新法人或者被另一企业兼并,或者分立为两个法人,常发生请求人资格转移,可以转移为承受其权利的法人行使。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在这些法人终止的情况下,如果不赋予权利承受人相应的请求人资格,则他们原应享有的合法权益就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但在下列情况下,法人的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不发生转移:(1)法人被行政机关作出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行政处罚后,该法人仍有权请求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不发生转移;(2)法人在破产程序中,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也不发生转移,破产企业仍有权请求行政赔偿;(3)法人被行政机关撤销、变更、注销的,仍有行政赔偿请求人资格。受害的法人认为其经营自主权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行政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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