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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婚姻家庭·继承卷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9347805
  • 作      者:
    《中国指导案例》编委会编
  • 出 版 社 :
    中国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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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婚姻家庭·继承卷》对法律实务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特别适合法官、检察官、律师、公司法务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使用,也为法学院校师生和法律爱好者研习审判实践提供了有益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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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婚姻家庭·继承卷》精选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权威典型案例,分设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适用法律等栏目,剥除繁冗,保留精要,便于参考借鉴。
  全面收录 《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婚姻家庭·继承卷》收录了司法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的典型案例,包括但不限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庭、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业务厅以及各省高级人民院发布的具有参考作用的案例等。
  系统梳理 在海量的案例当中,有的判决在当时是具有前瞻性的,随着立法司法的发展,被新颁布的法律、司法解释所吸纳,则在“适用法律”栏目相应罗列了正式的法律依据;有的判决在当时是具有创新性的,但随着时代变化与后来的法律、司法解释相龃龉,则予以剔除。总之,经过深入爬梳,并按一定的逻辑顺序分卷汇编,以确保高效、准确。
  实用便捷 《人民法院指导案例裁判要旨汇览:婚姻家庭·继承卷》案例主标题是案例中心点的高度凝缩,直接揭示焦点、难点问题,并标明了案件的关键词、案号等信息,索引简明,方便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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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刘立民、赵淑华均同意离婚,应予准许。经双方协商由赵淑华自行抚养为宜,私立学校的共同财产判归赵淑华所有为宜,赵淑华给付刘立民财产折价款。
  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刘立民与赵淑华自愿离婚;婚生子刘什由赵淑华自行抚养;刘立民的住房,由其自行解决;家庭内的共同财产均归赵淑华所有,赵淑华给付刘立民财产折价款,个人衣物归个人所有;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建私立学校一所,其中共同财产:房产五栋、山门、山墙、院墙归赵淑华所有;违建及违建占地补交,由赵淑华支付。赵淑华给付刘立民不动产折价款616707.10元;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购置的私立学校的动产;松辽旅行车一台、金杯长厢汽车一台等及私立学校其他动产均归赵淑华所有,赵淑华给付刘立民财产折价款116862.50元;在刘立民处的私立学校经费20万元整,由刘立民交付给赵淑华保管为学校的费用;上述四、五、六、七项合计,赵淑华应实际给付刘立民567069.60元整;嵩山少林寺武术专业沈阳分校的债权、债务由赵淑华负担;驳回双方其他请求。
  刘立民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认定:刘立民与赵淑华均同意离婚,原审法院判决离婚,应予维持。婚生子刘什抚养问题,原判决根据双方协商判归赵淑华自行抚养并无不当。私立学校由赵淑华经营管理是合适的。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原审根据评估结论作出判决是正确的,鉴于私立学校的性质和双方当事人的意见,亦可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原判决全部返给赵淑华不妥,应予改判。另外刘立民提出赵淑华购买的位于东陵区东陵东街56号房屋一处,经查属实,应按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第一、二、三、四、五、六、八项;撤销第七、九项;在刘立民处的私立学校经费,由刘立民返给赵淑华一半。位于东陵区东陵东街56号房屋,归赵淑华所有,赵淑华返给刘立民部分款项;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检察机关审查认定:对私立学校财产的认定错误,该学校的财产还包括国家的一部分投资。故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抗诉。
  再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主文第五、六、八、九项及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中第一、二、三、四、七项;位于东陵区东陵东街56号房屋,归赵淑华所有,赵淑华返给刘立民人民币25000元整;赵淑华补偿刘立民丧失的财产权益以及由此丧失的期待利益835000元整;驳回双方其他诉讼请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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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婚姻篇
一、婚约财产纠纷
二、离婚纠纷
三、离婚后财产纠纷
四、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五、同居关系纠纷

家庭关系篇
一、抚养纠纷
二、监护、探望权纠纷
三、赡养、收养

继承篇
一、法定继承纠纷
二、遗嘱继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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