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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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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研究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030453143
  • 作      者:
    包玉华,颜士鹏著
  • 出 版 社 :
    科学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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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研究》可供政府林业部门工作人员、非公有制林业经营主体、法学界相关学者、环境法学研究生阅读、研究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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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党的十八大报告已经明确将生态文明建设上升为国家“五位一体”的发展战略,林业是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领域,伴随着新一轮林权制度的改革,非公有制林业已经成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中林业发展的生力军。然而,纵观我国当前的相关林业立法,对于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保护仍较为滞后。《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研究》聚焦于我国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现状和非公有制林业法律保护的不足,通过借鉴国外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的先进经验,从非公有制林业物权、非公有制林业林权流转、非公有制林业经营管理、非公有制林业资源保护、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实施的外部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我国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体系的基本框架,旨在为我国非公有制林业的法律保护提供立法建议和理论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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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第一章
非公有制林业及其法律制度概述
第一节非公有制林业的概念及发展现状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之下,而与计划经济体制相对应的则是公有制经济体制,非公有制经济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没有生存的体制环境。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的大门向世界打开,也肇始中国社会的发展进入一个全新的转型阶段,非公有制经济在中国的兴起和发展正是从这一阶段开始的。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更为适应的体制背景。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把非公有制经济界定为个体、私营经济与合资经济。如今非公有制经济已经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中一支重要的力量,2014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再次肯定了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作用,并指出,“坚持权利平等、机会平等、规则平等,废除对非公有制经济各种形式的不合理规定”。十八届三中全会的这一精神,将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带来更大的契机。非公有制林业是我国非公有制经济中的一个分支领域,其与非公有制经济的其他领域比较而言,发展仍很缓慢,是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我国非公有制林业还存在规模偏小、产业结构单一、市场竞争能力不强等问题,与林业发展的实际需求还不相称,有许多工作需要不断完善和加强”国家林业局,全国工商联,中国光彩会.关于引导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现代林业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2013-06-03.。但随着我国林业战略的重新定位,近年来无论是在非公有制林业的理论研究方面我国对非公有制林业理论的研究一直滞后于非公有制林业的实践。真正意义上的研究大约从1998年开始,2001年国家林业局党组提出“放手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后,学术界掀起了一股非公有制林业的研究热潮。,还是在非公有制林业的实践发展方面都取得了颇为丰硕的成果。
一、非公有制林业的内涵
非公有制林业是相对于公有制林业而言的,长期以来,公有制林业是我国林业发展的主要形式。一般而言,公有制林业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森林法》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森林资源,主要包括国有林场、国有森林工业企业、农村集体直接经营的森林资源,同时还包括以股份制等方式从事林业活动的其他组织形式中的国有和集体经济成分(张升,2004)。
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研究第一章非公有制林业及其法律制度概述我国对于非公有制林业的内涵界定则不尽一致。从产业的角度讲,林业包括第一产业的营林业、第二产业的林产加工业和木材制造业、第三产业的森林旅游及相关服务业等,因此其内涵非常丰富。基于此,理论界对非公有制林业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认识差异较大,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第一种观点是从公有制、非公有制的内涵和外延推导公有制林业和非公有制林业的定义,其认为:公有制林业是指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全体劳动者或部分劳动者共同占有林业生产资料,均等拥有林业经营剩余索取权的所有制形式。它包括国有林业、集体林业和混合所有制林业中的国家和集体所有的部分。非公有制林业是相对于公有制林业而言的,具体包括私有林业、个体所有林业、外商投资林业,以及混合所有制林业经济中除国有、集体所有林业以外的其他林业经济成分(周少州和缪光平,2002)。
第二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林业是指除国家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林业之外的其他林业形式,包括个体林业、私营林业和外资林业。个体林业是指以劳动者的个人劳动为基础,林木归劳动者个人所有,从事生产和经营的私有制性质的林业;私营林业是指林木作为企业的生产资料和其他资产归私人占有并以雇佣劳动关系为基础,以获取利润为目的的私有制性质的林业;外资林业是指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的外资部分所从事经营的林业。由此看来,从本质上说,非公有制林业,是相对公有制而言的,是指建立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基础上,由个体、私营和外资经济利用森林和林木,依法获取收益,并依法自主处分其经营的森林和林木资产的一种林业经营方式(巴连柱和李淑新,2003)。
第三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林业是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林业的非国有国营的所有制形式和经营方式的总称。非公有制林业的内涵,既包括所有权的非公有制林业经济体,也包括经营权的非公有制林业经济体,即非公有制林业由以下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由民间资本形成的林业经济体,即指公有制(国有、集体所有)以外的个体、私营独资、合资、三资独资和中外合资、中外合作林业经济体;另一部分是在国有经济、集体所有经济和公有参股的股份制等混合经济中,通过租赁等多种公有制实现形式,由民间法人或个体掌握经营权或控股权的自主经营、自担风险、依法从事各种经营活动的林业经济体。也可以说,非公有制林业是指渗透到林业产业部门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以外的,所有的林业企业和民办非企业机构。涵盖个体、私营、合伙经济、混合经济中的公有制经济参股非控股、外资和港澳台资控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国有民营及其他形式的非公有制林业企业等单位(雷加富,2005)。
第四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林业是非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不同历史阶段,其内涵和外延不一样。我国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前,非公有制林业主要是指农户在房前屋后、自留山、自留地里以自给自足为目的经营的林业;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实行土地联产承包,非公有制林业主要是指农民按照林随地走、林随田走的模式经营的半市场化林业;近阶段,非公有制林业是指农民、城乡居民、科技人员、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的干部职工和私营、外商等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独资、合资、合作、特许等多种方式参与建设的市场化的林业,其特点是广泛吸纳各种民间资本投入林业建设及产业开发(宋学初等,2005)。
第五种观点认为,非公有制林业应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非公有制林业是从经济成分角度出发,是指建立在林地公有(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基础上,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除纯粹意义上的国有国营以外的一切有非公有经济成分参与的林业所有制形式的总称。例如,东北国有林区林业改革过程中所经历的个体造林,自留山、责任山和“四荒”的经营,集体林的承包等方式的经营,以及森工系统开展的森林资源管护经营、国有林承包经营等都属广义非公有制林业之列。狭义的非公有制林业是从产权的角度出发,是指建立在林地公有(包括国家和集体所有)基础上,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由非公有制经济主体以承包、租赁等方式从林地所有者处获得林地使用权,并在林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林木资源享有所有权的一种林业所有制形式,即以是否拥有林木资源采伐权为标准来判断林业所有制形式(肖艳,2007)。
综上,由于在林业第一产业营林中发展非公有制林业具有极其特殊的重要性,而且非公有制林业发展的障碍主要存在于此阶段,所以,本书主要对第一产业营林阶段的非公有制林业进行研究。本书研究的非公有制林业是指林地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在林地用途不变的前提下,由非公有制林业主体以承包、租赁等方式从林地所有者处获得林地使用权,或通过其他合理的流转方式取得林地使用权,并在林地使用权期限内依法对林木资源享有所有权的一种林业所有制形式。非公有制林业主体包括农户、城镇居民、私营企业主、外国投资者、企事业单位(包括部队和生产建设兵团)。
二、非公有制林业的现状
近几年,我国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迅猛,比重加大。2001年全国造林495.30万公顷,按照稳定所有权、放活使用权的原则,鼓励职工发展股份制林场、家庭林场、私有苗圃等,积极为非公有制林业发展创造条件。2002年全国造林777.10万公顷,比2001年增长56.89%,造林面积首次突破1亿亩(1亩≈666.67平方米)。2003年全国完成造林面积911.89万公顷,非公有制林业发展迅猛,私有经济造林占全国造林总面积的58%。2004年全国完成造林面积679.46万公顷,民营林业迅速发展,全国非公有经济造林面积285.30万公顷,占全年造林面积的50.96%。截至2004年年底,我国非公有森林面积已占森林总面积的20.3%;在未成林造林地中,非公有比例增至41.14%。2005年全国完成造林面积363.77万公顷,非公有制造林所占比重继续增长,超过50%。2006年全国完成造林面积271.79万公顷。据2006年半年报统计,全国共完成造林面积224.88万公顷,非公有经济造林近年来发展迅速,上半年非公有经济造林面积达到117.76万公顷,占全部造林面积的52.37%。
根据第五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94~1998年)结果显示,全国森林资源林业用地面积26329.5万公顷,全国森林面积1.59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为16.55%;活立木总蓄积124.88亿立方米,森林蓄积112.70亿立方米。我国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外,人工林面积0.47亿公顷,这一数据截至1998年在世界排名第一,人工林蓄积10.1亿立方米。
根据第六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1999~2003年)结果显示,全国森林面积1.7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为18.21%,活立木总蓄积136.18亿立方米,森林蓄积124.56亿立方米。我国森林面积居世界第5位,森林蓄积列居世界第6位。除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外,全国天然林面积11576.20万公顷,蓄积105.93亿立方米;人工林面积0.53亿公顷,蓄积15.05亿立方米,人工林面积高居世界首位。森林面积按土地权属划分,国有7334.33万公顷,占42.45%;集体9944.37万公顷,占57.55%。森林面积按林木权属划分,国有7284.98万公顷,占42.16%;集体6483.58万公顷,占37.52%;个体3510.14万公顷,占20.32%。在现有未成林造林地中个体比例达41.14%。非公有制林业成效突显。非公有制森林面积比例为20.32%,森林蓄积比例为6.77%。在现有的未成林造林地中,非公有制比例达41.14%。
根据第七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04~2008年)结果显示,全国森林面积1.95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0.36%,活立木总蓄积149.13亿立方米,森林蓄积137.21亿立方米;天然林面积1.20亿公顷,蓄积114.02亿立方米;人工林面积0.62亿公顷,蓄积19.61亿立方米,人工林面积继续保持世界首位。
根据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2009~2013年)结果显示,全国森林面积2.08亿公顷,森林覆盖率为21.63%。活立木总蓄积164.33亿立方米,森林蓄积151.37亿立方米。天然林面积1.22亿公顷,蓄积122.96亿立方米;人工林面积0.69亿公顷,蓄积24.83亿立方米。森林面积和森林蓄积分别位居世界第5位和第6位,人工林面积仍居世界首位。第五次至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情况见表1-1。
表1-1第五次至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情况
清查结果表明,我国森林资源呈现出数量持续增加、质量稳步提升、效能不断增强的良好态势。第七次和第八次清查期内,森林资源变化有以下主要特点国家林业局.第八次全国森林资源清查主要结果(2009—2013年). http://www.forestry.gov.cn/.2014-02-25.。
一是森林总量持续增长。全国森林面积由1.95亿公顷增加到2.08亿公顷,净增0.13亿公顷;森林覆盖率由20.36%提高到21.63%,提高1.27百分点;森林蓄积由137.21亿立方米增加到151.37亿立方米,净增14.16亿立方米,其中天然林蓄积增加量占63%,人工林蓄积增加量占37%。
二是森林质量不断提高。森林每公顷蓄积量增加3.91立方米,达到89.79立方米;每公顷年均生长量增加0.28立方米,达到4.23立方米。每公顷株数增加30株,平均胸径增加0.1厘米,近成过熟林面积比例上升3百分点,混交林面积比例提高2百分点。随着森林总量增加、结构改善和质量提高,森林生态功能进一步增强。全国森林植被总生物量达170.02亿吨,总碳储量达84.27亿吨,年涵养水源量5807.09亿立方米,年固土量81.91亿吨,年保肥量4.30亿吨,年吸收污染物量0.38亿吨,年滞尘量5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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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章非公有制林业及其法律制度概述1
第一节非公有制林业的概念及发展现状1
第二节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概述10
第三节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的发展历程14
第四节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的现状24
第二章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及理论基础36
第一节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完善的基本原则36
第二节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39
第三章国外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借鉴50
第一节美国私有林法律制度50
第二节芬兰私有林法律制度57
第三节日本私有林法律制度61
第四节俄罗斯私有林法律制度67
第五节国外私有林管理法律制度对中国的借鉴意义74
第四章非公有制林业物权保护法律制度81
第一节非公有制林业物权的内涵及特点81
第二节非公有制林业物权法律制度的不足83
第三节非公有制林业物权法律制度完善的必要性和可行性88
第四节非公有制林业物权制度的完善路径92
第五章非公有制林业林权流转法律制度98
第一节非公有制林业林权流转的现状98
第二节非公有制林业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缺陷111
第三节非公有制林业林权流转法律制度的完善113
第六章非公有制林业经营管理法律制度124
第一节现有森林经营管理法律制度制约非公有制林业的发展125
第二节非公有制林业经营管理法律制度的完善129
第七章非公有制林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140
第一节非公有制林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缺陷140
第二节非公有制林业资源保护法律制度的完善144
第八章非公有制林业法律制度实施的外部保障机制151
第一节非公有制林业行政指导机制158
第二节非公有制林业经济激励机制165
第三节非公有制林业社会服务机制169
参考文献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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