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在与伦理:海德格尔实践哲学向度的基本论题考察》:
显而易见的是,与康德之诉求于(应当被限制的)理性的思辨兴趣相比较,其诉求于实践兴趣的论证具有更大的信服力,这一论证不仅显明了自由(设定)之可能性,而且证明了其必要性。更为重要的是,后一论证(或者说实践兴趣)本身构成了对前一论证(或者说思辨兴趣)的限制,因为过分仰重于思辨兴趣的要求可能导向一种威胁性的后果,一种向独断的形而上学(宗教)返归的可能性,这不仅是康德不愿看到的,也是其所要着力阻止的。这也是康德在捍卫自由设定时更加强调其实践旨趣的原因。当然,康德并没有在我们所言的两个论证之间作出区分,或者更加倾向于将它们看成同一论证(理性之兴趣)的两个不可分离的方面,因为在康德看来,理性思辨的兴趣,如果加以适当的限制,不仅不会与实践的兴趣相左,而且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毕竟两者所述谓的是同一个理性。进一步而言,如同我们上面已经指出,在康德看来,实践自由须以先验自由为其前设,以至于如果否认了先验自由,也即是说否认了我们具有绝对自发的行动的可能性,我们也消除了实践意义上的自由。也正因此,在证明第三悖论之正题时,康德就直接将先验自由(行动之绝对的自发性)规定为行动之可归责性的根据。
在海德格尔看来,康德的第三悖论某种意义上可以被视为他阐释自由的第一条途径,即以自然原因性来规定先验自由的必然结果,就此而言,这一悖论与其说是理性本身所不可避免者,不如说是源生于对根据与有根据者,即被视为现象根据的自由与以此为根据的自然之间的存在论差异的忽略,也正因此,康德解决这一悖论,即证明正题之优越于反题的关键在于区分物自体(或者说本体界)与现象(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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