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腐败及与利益冲突的关系
1.腐败的概念
科学定义腐败概念有利于防止和纠正腐败概念泛化。近年来,新闻媒体出现了大量与腐败相关的词汇,如新闻腐败、医疗腐败、学术腐败、足球腐败、交通腐败、低龄腐败等,似乎哪里都是腐败。但是认真研究后就会发现,有些词汇表述的事件并不属于腐败范畴。比如把出租车司机绕行称为交通腐败,把教师抄袭他人论文称为学术腐败,把小学生班干部接受同学礼物称为低龄腐败等,这些都属于腐败概念的泛化和误用。腐败概念的泛化会降低党和政府的威信,动摇我们治理腐败的信心。但最重要的是,这种概念上的模糊和混乱会使反腐倡廉工作失去理论基础①。
学界对腐败有各种各样的定义,同时各个国家和国家组织也用法律或公约的形式对腐败进行了不同的界定。
比较有代表性的理论定义有:王沪宁认为,腐败就是公共权力的非公共运用②。
J.s.内伊将腐败定义为:“因考虑(家庭、私人团体)金钱或地位上的好处而偏离公共角色规范职责的行为,或者违背某些规则而以权谋私的行为。这些行为包括贿赂(运用报酬改变处于委托职位上的人的判断)、裙带关系(以亲疏关系而非功绩用人)和不正当的占有(非法占有公共资源以供私用)。”⑧
透明国际对腐败的定义是:滥用委托权力谋取私人利益④。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将腐败定义为:“腐败是滥用公共权力以谋求私人的利益。”
比较有代表性的法律定义有:《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五条对腐败的相关罪行进行了详尽的规定。如贿赂本国公职人员;贿赂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公职人员贪污、挪用或者以其他类似方式侵犯财产;影响力交易;滥用职权罪;资产非法增加罪,等等。
美国刑法对腐败界定为:“在美国政府部门或机构的管理范围内,任何人通过任何手段、手法或方式,明知或故意地对主要事实进行伪造、隐瞒,或作出任何虚假、虚构或具有欺骗性质的陈述或保证,制造或使用任何虚假材料或文件,并明知这些文件含有虚假、虚构或具有欺骗性质的陈述或内容,即构成犯罪。”
各国法律对腐败的界定是非常具体的,对腐败的对象(贿赂物等)、腐败的主体等都有详尽的描述。“廉洁程度越高的国家对腐败的界定也越具体,越能覆盖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腐败就是利用委托权力谋取私人利益的行为。腐败的主体是公职人员和利用委托权力关系的人。在我国,公职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共职务的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中国共产党和各个民主党派的党务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国有企业的工作人员,而不是仅指党员干部。利用委托权力关系的人指在处理公共事务过程中,通过各种途径试图利用委托权力谋取私利的人。如在公共工程招标中对公职人员行贿的人。
腐败的客体是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是对社会资源进行权威性分配的工具,代表着公共利益。公共权力是由人民委托给公共机构的权力,以公共职位和职责的形式存在。
腐败的目的是谋取私人利益。这里的私人利益不仅指金钱利益,还指能满足自身物质及精神方面的需要和欲望的一切利益。
从以上对腐败的定义可以看出,腐败的本质其实是以公权谋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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