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公共事务学院文库:中国失业保险制度与再就业问题研究》:
(三)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
失业保险的给付标准反映了一个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的总体水平,也反映了其社会经济状况。确定给付标准所要考虑的因素是比较复杂的,既要考虑到一国的社会发展状况和传统失业保险水平,又要考虑到劳动者就业时的平均收入水平和最低工资水平,还要考虑个人的生活状况,如失业者的年龄、家庭、就业年限、家庭负担等等各方面因素。在具体的计算标准上,各国亦有不同的做法,但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给付水准都有一种标准化趋势,即一般都在本人原工资收入的40%-60%之间,其原则是维持失业者的一定生活水平,最通行的计算基准有以下四种:
(1)按近期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如美国1995年的规定,支付标准上,实行周津贴额与工资收入的逆相关,即失业前有较高收入的人采用较低的失业保险替代率,如40%;而低收入的人则采用较高的失业保险替代率,如50%,但各州有一定差别。
(2)按本人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如德国1995年的失业保险制度规定,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时,若家庭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小孩,则为纯工资的67%;反之,则为60%。而领取失业救济待遇时,若家庭有至少一个18岁以下的小孩,则为纯工资的57%;反之,则为53%。
(3)按本人失业前工资的一定比例+定额给付。如法国是40%比例+定额46.32法郎/月,合算约为本人失业前工资收入的58%。
(4)按最低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如波兰是最低工资标准的95%。
以上四种计算基准虽各有长处,但法国的经验值得重视,它的“比例+定额”的做法,既体现失业者个人原工资收入的差异,又注重了失业者之间的待遇公平,是一种较好的计算基准模式。
此外,国外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调整给付水准:一是为有无工作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失业者,提供额外给付,如英国为无工作配偶的失业者加算定额给付20.20英镑/周,而对有未成年子女的则按子女数累计加算,如美国每一子女增加25美元/周的给付,冰岛是每一个子女能获得66克朗/日的额外给付等等。
(四)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
失业保险的给付期限包括失业者领取失业保险津贴的期限和等待期。
1.等待期
劳动者失业后不是立即给付失业保险金,而必须要等待一定时期,时间的长短,取决于这个国家的就业政策,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规模和财政状况。许多国家的失业保险制度都规定了等待期,即确定失业保险待遇在一定时期后才能开始给付。这样规定,是出于以下四方面的考虑:一是有助于防止冒领失业保险待遇的行为;二是有助于减少种种有意制造非自愿失业的行径;三是在摩擦性失业中,两次工作之间的短暂间隔是正常的,无需看成是应予补偿的失业;四是有助于减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审批、核算业务。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工业化国家里,大多规定了7天的等待期,1988年第75届国际劳工大会建议,领取失业保险待遇的等待期最多不超过7天。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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