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说
在社会主义国家,把马克思主义哲学作为占统治地位的意识形态是必需的,也是无可厚非的。但把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即作为关于自然、社会和思维知识概括和总结的哲学作为意识形态,就有问题了。新中国成立后,流行几十年的国内各种版本的马克思主义哲学教科书以及各种哲学辞典,正是把一般意义上的哲学作为社会意识形态的。例如,刘延勃等人主编的《哲学辞典》(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就把一般意义上的哲学列为社会意识形态(见该书第371页)。问题在于,“社会意识形态”是个专有名词,专指作为与经济基础(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通俗地说就是社会的根本经济制度,如社会主义、资本主义等)相对应的上层建筑的一部分——思想上层建筑,这就麻烦了。因为按照马克思主义哲学(历史唯物论)的基本原理,上层建筑或迟或早要随着经济基础的变更而变更。但是任何人都可以看到,象辩证法的基本原理,如“量变质变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辩证法的诸多重要关系(如现象与本质、必然和偶然、共性与个性等),从来没有随着社会制度(又称社会形态)的更迭而更迭过。进一步地说,它们远在没有人类、没有地球之前就在自然界乃至茫茫宇宙中发挥着作用。
与“意识形态说”紧密相关的是“政治理论说”。从新中国成立到今天,国内公共政治理论课是一直把马克思主义哲学列人其中的。从我国的政治体制上看,这当然是合理的。公共政治理论课教师评职称,也归于政治类,也是可以理解的。但这种设置所造成的误解——哲学是政治理论,也是一个不争的事实。在日常生活中,当某位教师被问及教哪门课,获知是教“哲学”的时候,对方往往脱口而出:“搞政治的”。应该明确,哲学(包括马克思主义哲学)本身不是政治理论,这一点稍懂马克思主义哲学基本常识的人都不难理解。例如,水加温到100%:(在一个标准大气压下),从液态变为汽态(物理学上称为相变),就是量变质变规律的表现,这与政治制度、政治体制、政治手段等没有任何关系。
有人认为,哲学是为政治服务的,因此,哲学应归为政治理论类。这个说法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哲学可以为政治服务,例如论证某个政治行为的哲学基础,这是哲学所表现的一种功能,或一种认识工具,但工具不能归类到作用对象上。哲学也可以为数学服务,例如马克思的《数学手稿》就把辩证法应用到了微分学上,但辩证法不能归类到微分学中。
与‘‘意识形态说”、“政治理论说”相关的另一个说法,是讲“哲学具有阶级性”。对中国哲学界影响深远的前苏联的《简明哲学辞典》(罗森塔尔、尤金编)专设一个辞条“哲学的党性”。其中指出:“阶级社会中的任何思想体系都代表着某个阶级的利益,因此哲学也是这样。思想派别、哲学派别之间的斗争就是阶级斗争的表现”(见该书第381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出版,1978年)。国内流行的各种版本的哲学辞典、教科书沿用的是相同的观点。例如刘延勃等人主编的《哲学辞典》在“哲学”辞条中写道:“在有阶级的社会中,哲学总是具有阶级性和党性的,各种哲学学说都代表着一定的阶级,反映一定阶级的要求,为一定阶级的利益服务”(见该书第529页,吉林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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