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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广播影视案例分析.传播内容篇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4372376
  • 作      者: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政策法制司编
  • 出 版 社 :
    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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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法治进程的推进,广播影视行业在迅速发展的同时,面临越来越多的法律风险。运用法律手段准确识别、科学防范和有效化解各种潜在的法律风险,对于提高广播影视科学化管理水平、切实承担媒体社会责任、保障和促进事业产业健康发展、满足人民群众基本文化权益具有重要意义。这就要求广播影视从业人员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意识和能力,加强法律学习,提升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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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媒体报道与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
  前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在出台前意见征求阶段的规定是(《草案》第四十五条):“履行统一领导职责或者组织处置社会安全事件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准确、及时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并对新闻媒体的相关报道进行管理。但是,发布有关信息不利于应急处置工作的除外。”并且《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的第57条还规定:“新闻媒体违反规定,擅自发布有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的情况和事态发展的信息,或者报道虚假情况,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所在地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上述草案内容赋予了政府机构对新闻媒体的管理和处罚权力,因此曾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不少意见指出,该规定是对新闻媒体采访报道突发事件的不当限制。据媒体报道,包括中国法学会、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许多单位和部门认为,信息的发布和透明是处理突发事件的关键,媒体在这方面所起到的正面作用应该充分肯定。草案第五十七条关于“违反规定”的表述也因含义不清而颇受诟病,“有可能成为某些地方政府限制媒体正常报道突发事件的借口,不利于媒体对其谎报瞒报开展舆论监督”。在这一背景下,草案二审稿和正式颁行的法律均删去了新闻媒体不得‘链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规定。
  删去了相关条款中的“管理”新闻媒体以及新闻媒体不得“违规擅自发布”突发事件信息的内容,并不意味着新闻媒体的报道可以不受约束。新闻媒体同其他个人和单位一样,均应遵循前述突发事件以及地震的信息发布制度要求。除前述突发事件以及针对地震的信息发布法律规定之外,对于新闻媒体的相关地震报道,我国《地震预报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新闻媒体刊登或者播发地震预报消息,必须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以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地震预报为准。”《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单位应当根据抗震救灾指挥部提供的情况,按照规定及时向公众发布震情、灾情等有关信息,并做好宣传、报道工作。”这些规定都对新闻媒体的报道提出要求。
  本文案例提到的某网站发布的地震震情和预报消息,正是于2008年5月12日汶川地震之后发布的。8.0级的汶川地震造成了极大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也造成了国内不少地区不同程度的地震。当日据国家地震台网测定,14时35分在北京通州区就发生了3.9级地震。强烈的震感之下,市民已如惊弓之鸟。因此,当人们发现某权威网站刊登地震预报消息,几乎没人会怀疑信息的真假。人们纷纷将信息转发亲友,提醒当晚的地震和预防。而事后证实,该消息并非为中国地震局发布。无疑,这一误报行为违反了前述《突发事件应对法》及有关地震预报信息发布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新闻媒体相关报道的具体要求目的是为了应对突发事件,尽快克服突发事件带来的危机。在这一前提下,新闻媒体针对突发事件的报道,在政府统一发布信息之外也并非无报道空间。首先,需要遵循统一发布制度的并不是所有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只有那些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的事件才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所定义的突发事件。其次,政府统一发布的信息,应只限于事件的核心信息,不可能也没有必要把所有信息都统一起来,以地震信息为例,核心信息如地震震级、死伤人数等,这些信息媒体均不可抢先擅自发布,但对于与地震相关的救灾救援进展、灾区情况这些外围信息,新闻媒体均可以自主报道。④另一方面,在突发事件的信息统一发布制度下,如果出现行政不作为,政府部门刻意隐瞒或拖延公布突发事件信息,新闻媒体虽然不能擅自报道核心信息,但也可以依法追问,敦促负有公布责任的政府部门积极履行法律义务,尽快公布相关信息,以发挥新闻舆论监督的功能。最初对2011年“7.23”甬温线特大铁路交通事故的报道是杭州网等地方媒体,一个小时后新华社发布从铁道部得到的事故信息,第二天国务院成立了“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并由铁道部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事故概况,把相关核心信息纳入统—发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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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编  信息公开与采访权
1.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与实践
——评记者马某诉上海市城市规划局信息不公开案
2.新闻报道与突发事件信息的统—发布制度
——评某网站错发地震预报消息
3.电视暗访的法律界限
——北京广瑞食品有限公司诉北京电视台侵害名誉权案
4.合法获得的消息源不一定适合播出
——李某某等六原告诉安徽电视台等三被告侵犯名誉权纠纷
5.根据观众爆料制作节目,电视台不宜偏听偏信
——陈某某诉广西电视台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案
6.正当采访的边界
——廖某某诉湖南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侵害名誉权案
第二编  名誉权
1.人人享有人格尊严
——尹某某诉长江日报社名誉侵权案
2.法院作为名誉权诉讼原告的悖论与启示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诉民主与法制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
3.对象不特定是名誉侵权的抗辩事由
——齐某某等蒙古族大夫诉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侵害名誉权案
4.企业商誉与新闻监督的冲突与平衡
——_安徽新锦丰企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诉扬州电视台等损害法人名誉权案
5.特定性是侵害死者名誉行为成立的必备要件
——赵一曼后人陈某等诉《大宅门里的女人》制作方侵犯名誉案
6.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有特殊性
——张某诉中央人民广播电台、张某某、黄某某、于某侵犯名誉权案
7.一般人认为消息来源合理可信,媒体即有豁免权
——广州市华侨房地产公司诉中国改革杂志社侵害名誉权案
8.报道中的轻微失实应获司法宽容,媒体更需加强自律
——汤某某诉湖南经济电视台侵害名誉权案
9.报道新闻发布会:媒体只需“确信真实”
——中国电影集团公司、湖北省文化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吴某某侵犯名誉权案
10.艺术创作应把握好尺度
——霍某某诉电影《霍元甲》制片方等名誉侵权案
11.艺术创作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与平衡
——评电视剧《敌后武工队》引起的名誉权侵权案
12.对号不必入座,虚构如何担责
——评电视剧《宦官小章子》引起的名誉权侵权案
13.无偿委托合同与名誉侵权的认定
——郭某某诉湖南经济电视台侵害名誉权案
14.准确理解媒体特许权才能正确适用
——刘某某诉河南省遂平县广播电视局等侵害名誉权案
15.媒体善用“特许权”合理规避诉讼风险
——郑某某诉中国广播网、某法制报社名誉侵权案之比较
……
第三编  隐私与肖像
第四编  网络侵权
第五编  刑事制裁及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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