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把“增强法律文书说理性,推动公开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定为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可以说,《规定》的出台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是在履行重大的政治责任和任务,意义重大。《规定》的实施必将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促进裁判文书上网功能和价值的全面实现。
问:《规定》与2010年《规定》相比较,有哪些新的发展和深化?
答:与2010年《规定》相比,具体内容有以下发展变化:一是将符合条件的裁判文书的上网要求由“可以”改为“应当”,扩大了各级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二是改“上网审批”为“不上网审批”,突出了“上网为原则”的要求;三是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满足了公众获取真实信息的需要;四是规定上网文书原则上不得修改、更换和撤回,保证了上网文书的真实性与严肃性;五是规定中国裁判文书网作为各级人民法院文书上网的统一平台,建立了便捷的检索系统,方便了公众查询,等等。需要强调的是,《规定》是司法解释,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目的是全面规范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实现文书上网的综合价值和功能。因此,《规定》实施后,2010年《规定》同时废止。
问:《规定》在实现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方面作出了哪些具体规定?
答:裁判文书是承载全部审判活动,体现审判结果的“司法产品”。人民法院将裁判文书在网上公开,有助于满足公众对司法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为此,《规定》首先要求人民法院通过政务网站、电子触摸屏、诉讼指南等多种方式,向公众告知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相关规定,以此接受公众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工作的全面监督。其次对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工作作出全面而又具体的规定,着力满足公众对司法的新需求,包括:第一,全面公开,避免选择性公开。除法定情形外,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均应当在互联网公布。第二,真实公开,杜绝失真性公开。强调当事人实名公开,上网公布的裁判文书要与送达当事人的文书内容一致,非因法定理由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得撤回等。第三,及时公开,防止拖延性公开。要求裁判文书生效后7日内在互联网公布。第四,建立统一平台,全面实现裁判文书上网的综合功能。最高人民法院在互联网设立专门的中国裁判文书网,统一公布各级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第五,细化信息处理的范围和方式,最大限度地保护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隐私权和其他个人信息安全。完善的技术处理不仅加大了对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而且能够在公众知情权与公民隐私权以及个人信息安全之间实现价值的平衡。第六,要求中国裁判文书网提供操作便捷的检索、查阅系统,方便公众检索、查阅裁判文书,最大程度地实现司法公开便民、利民和取信于民的内在价值。
问:《规定》在确保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的真实性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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