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功能实践与道德生活的可能性:杜威伦理思想研究》:
“主观的原则,亦即康德所说的‘准则’,这个原则的应用的条件只是对行动者自己的意志有效。相比较,客观的原则,亦即康德所谓的实践法则,这个原则的应用的条件对所有理性存在者的意志都有效。”作为主观的实践原则,“准则密切地联系着一个行动者的‘利益’,这样的利益不可能被简单地看作是纯粹的冲动或者感性欲望的结果,而是涉及到对目的的某种设想。这样,一个目的性的要素就被建构进某个准则之中:正是因为我有意识地选择去追求某个目的,于是采纳了某些被设计来实现那个目的的行动政策。而且,当一个准则被恰当地应用于一个境况时,如果处于那个境况中的任何人都倾向于使用那个准则,那么,在这个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个准则是客观上有效的”。这也就是说,技术命令与实用命令,或者说,或然的实践原则与实然的实践原则都能达到客观有效性。康德试图抛开行动的目的而仅以准则的形式来说明技术命令、实用命令与道德命令的区分,而事实上他并没有做到。
其次,从三种实践的基本形式划分实践。康德把三种实践的基本形式划分为技术性行动、实用性行动、道德行动。其中,技术性行动为某个目的服务,实用性行动为幸福的自然追求服务,而道德行动则是超越一切目的化、功能化的活动。它们分别意味着实践理性的三个阶段,也可以说是行动合理性的三个阶段。尽管康德认识到实践合理性的三个阶段,但是,由于在他看来,技术性行动与实用性行动都是因某种目的或意图而引发的活动,这种活动因主观意愿等各种因素的掺杂,具有各种偶然性和不确定性,因而就难以使道德纯粹化,那么,在此情境下,也就不能使道德普遍有效。而对于道德行动来说,他预先就设定一种没有附加条件的绝对必然原则,由于这种实践原则要求无条件地遵循道德之善,因而是普遍有效的。在康德这里,“一切理性都具有的严格必然性在前两个阶段即假言命令的情况中是被包裹在一种非必然的前提中的。在第三个阶段即绝对命令或道德命令中一切限制性前提都被排除在外”。因此,康德的这种道德层面的实践原则或行动合理性的理念也只有在绝对命令的层面才能获得实现。
最后,诉诸形式剥离质料、抛开整个生命发展史理解人的实践活动。出于对道德情感主义的拒斥,以及对道德理性主义的不满,康德赋予必然的实践原则以绝对地位,旨在证明道德法则的客观有效性和普遍必然性。在他看来,无论是在自然共同体中,还是在上帝意志中,或是在道德情感中寻找道德的起源,都无法使道德达到客观、有效的要求。就像“在理论领域中一样,在实践领域中客观性也只有通过主体本身才会成为可能;道德的起源在自律中即在意志的自我立法中”,康德坚信“只有道德才给我们初次发现出自由概念来”。这里,理性的“理论应用”受到必然性束缚,而理性的“实践应用”则不受外界因素限制,具有完全自主性。显然,康德的道德性实践彰显了人的主观能动性、自主自律性,但同时也造成对人的自然情感的压制。他旨在排除感性欲望等一切自然情感的影响,抛开人的生命发展史解释实践,仅仅在纯粹理智的层面讨论道德的根基。即使康德谈到爱、同情、尊重等情感,也是在理智范畴内而不是在自然情感层面进行解说,康德的情感质料是感情伴随着理性为我们树立的形式产生的。这种将理性纯粹化,将情感、幸福、目的等质料因素剥离出道德命令而完全诉诸形式的做法,使他无法妥善处理纯粹理性与自然情感的关系,无法对具有混合性质的实践给出合理的说明,进而导致对人的实践活动的褊狭理解。因此,在现实的人类实践活动中,其实践原则能够给人的行为提供的指导也显得软弱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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