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国家对全国土地的普遍的所有权,以及对于作为土地附属物的人民的直接占有和租赋徭役的专有。“悉租税,专民力”,“撮粟尺布,一夫之役,尽专于己”,就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经济实现。
由于实行土地国有制及其下的国家份地授田制,也便造成了这样一种社会经济体制,亦即社会生产关系——官社经济体制。在这种社会经济体制下,遂使份地农间并不存在阶级分化,也不容许地主阶级产生,当时并不存在传统的所谓新兴地主阶级,及其与佃户农民的阶级分野和对抗,奴隶主与奴隶的对抗格局,在农业生产中亦几乎不存在。秦国家完全控制着土地所有权,而且控制着与土地所有权相应的一切利益。但这绝不等于说秦国家是抽象的超阶级的国家。它不给土地占有者以土地所有权,但却充分给予统治主按一定等级分占土地国有制下地租的权利。国家把从直接生产者那里掠夺来的财富,通过俸禄和赏赐等手段,在统治主阶级中进行再分配,这就是秦土地国有制下统治剥削关系的秘密所在。在“以公赋税重赏赐之”的原则下,每个统治剥削主都从国课租税之中分到了尽量多的一份。又按照以等级家次占田的原则,统治剥削主获得了远超出小农份地量的土地以满足其利益。从这种意义上说,秦土地国有制实质上就是统治主阶级共同所有制。在这里,剥削关系是建立在统治关系基础之上的,而且二者是一致的。这是一个真正实现了“无君子莫治野人,无野人莫养君子”的社会格局。最高统治主及其下属官僚群,即大大小小的治民的统治主,构成了统治主阶级,他们同时构成了剥削阶级。此等统治主剥削阶级,即官僚剥削阶级,他们除了按照等级原则,从国家剥削总量中分润到尽可能多的利益之外,而更重要的则是,他们永远在运用官僚集权专制政治体制下权力转变为财富的不替之律,从国家、社会和直接生产者那里,撮取到尽可能最大化的包括经济利益在内的各种利益。因之,在土地国有制及其形成的官社经济体制下,其政治、经济关系主要是在国家政府与民之间发生的统治、剥削关系,及其所谓阶级关系亦尽皆表现在官民对立之中,国家(政府)——社会、官——民对立格局,是当时社会阶级结构的基本特点,亦是其时社会阶级矛盾对立与对抗的支配形态,官一一民结构及其对立成为社会关系的支配形式,而且这还是中国历史上社会阶级结构和阶级矛盾对抗坐标的中轴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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