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订)由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这是继上一年全国人大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决定以后,进一步完善我国刑事法律和司法制度的重大步骤,它对于我国进一步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长远意义。新《刑法》首次纳入了有关档案犯罪的专门条款,其第六章"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下第四节"妨害文物管理罪"下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作出了如下规定:
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这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实施后,我国档案立法领域的又一重要建树。和其他一些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涉及刑事法律责任的条款一样,《档案法》中的部分有关内容第一次成为 《刑法》的具体条款,并正式确定了档案犯罪的两种罪名--抢夺、窃取档案罪和非法出卖、转让档案罪及其相应的法定刑期。
众所周知,从八十年代开始,我国在民事、经济,行政等领域立法进程明显加快,陆续颁布了一大批有关民事、经济、行政法律和法规。在这些以调整不同社会关系及其利益为主要内容的而非以惩罚为主的非刑事法律、法规中,按立法惯例与现实需要均设有一章或称"法律责任"或称"罚则"等专门规定,而且在某些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及数量的前提下也涉及刑事责任的追究问题。1980年1月l日开始实施的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自然无法顾及这些大多是八十年代中期以后出台的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它们与《刑法》的衔接大多采取了以下三种方式:1.原则性刑事罚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比照性刑事罚则,"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xx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援引性刑事罚则,即直接援引刑法中的具体条款,"违反本法规定,引起危险的,依照刑法第xx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样规定,在客观上虽能起到保障该法律、法规的实施和有效性(以刑罚与国家强制力作后盾),但这种立法方式在总体上却难以在体例上使该法律、法规与《刑法》相衔接。尤其在许多单行行政法律、法规领域,国家权力机关及相关部门一般都赋予了相应的行政职能部门一定的行政处罚权。相应的行政机关在其主管的行政管理、治安管理、社会管理或其他职能管理的职权范围内,针对各类违法行为可以给予行为相对人一定的行政处罚。这种违法行为达到一定程度,那就是数量较大,价值较高,情节严重,危害较深者,则必须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但如果刑事罚则不具体、不明确,适用法律时就难以准确把握,从而大大增加了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随意的可能性。已经审理终结的几起档案司法案例便存在这种现象。修订后的《刑法》在很大程度上弥补了这一不足,许多档案违法行为达到犯罪程度的可以直接适用《刑法》第三百二十九条规定,这里略举数例:
例一:1993年4月至1994年10月间,四川省档案馆设备处水电工陈××先后20余次从省档案馆裱糊室和缩微室盗走24份清代档案及一些档案资料的复印件。据专家鉴定,陈所盗档案中有一件系国家三级文物;复印件中有民国档案资料和地下党资料等。经查,陈犯行盗目的是为了伺机向境外人员销赃以牟取暴利①。
例二:武汉市某研究所设计人员刘×于1995年5月撬门入室窃走所档案室蓝图室三套图纸,次年4月,又将该单位一研究人员存放在桌上的一套图纸窃走。他先后与江西,浙江、上海等地有关业务员联系,将两套图纸卖出,分别得赃款5万元和l万元。经国有资产管理局评估公司评估,刘所窃图纸总价值为7.5万元②。
例三:仅仅因为恋爱纠纷,男青年张某为报复身为档案管理员的女友,私藏钥匙潜入女友单位档案室,从未上锁的铁柜里盗走30份人事档案,随手扔进路边的垃圾箱。事发后有关部门尽管花了很大人力、物力、精力,仍未找回被张某窃得并丢弃的这30份人事档案资料③。
例四:1991年6月8日,北京某厂工人段××强占住房,私自将存放会计档案的房间撬开,将室内存放的会计档案搬至楼道走廊上。7月6日,住在该楼的本厂停薪留职工人张××,以存放会计档案木箱上的钉子扎伤其脚为由,擅自将能搬动的大部分会计档案卖给了收废品的小贩,获赃款80余元。被张出卖的会计档案有1953-1979年间的会计原始凭证、会计报表、现金收支明细账等2076本、册,由此给企业造成了难以挽回的损失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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