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章子诉桥东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城市交通管理行政处罚案
一、基本案情
2009年9月8日中午时分,章子驾驶私家车去单位。在中山路路口红灯停车时遇一白衣男子手捂腹部。男子声称“胃痛”,请求搭载一程。章子当即表示拒绝,说私家车不带人。白衣男子表示肚子疼得厉害,只求带一小段路就行。因为顺路,章子就同意了。上车后,该男子坐在副驾驶的位置,并两次提出付车费10元,均被章子拒绝。当车行至南元公路转弯处(大约两分钟后),章子应男子要求,将车转弯停下。刚一停车,该男子伸手抢拔章子的车钥匙。章子以为遇见劫匪,随即两人扭成一团。这时车外围上来七八名身穿制服的男子。他们打开驾驶室的门,将章子从车上拖下并抢走车钥匙,强行将其推搡至一辆金杯面包车里。在车上,这些穿制服的人自称是执法大队的工作人员(在章子的要求下,只有一人出示执法证件),认定章子搭载乘客的行为构成“非法营运”,并不听章子任何辩解,给他开具了两张单据,分别是《暂扣、扣押物品凭证》和《调查处理通知书》,叫章子签字。章子拒签后,他们在当事人签名一栏中填写:当事人情绪激动,拒绝签字。然后将其推下汽车。此时那位请求搭车的男子已不知去向,章子的轿车也已被开走。
章子为了尽快要回车辆,于9月14日到桥东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接受调查、处理。工作人员表示要对9月8日当天的情况做笔录。在笔录制作过程中,工作人员未按照当事人的口述记录,仅按照执法人员认定的“非法营运”记录,而且表示:你不承认“非法营运”,就拿不到车。章子不得不在笔录上签字。之后,工作人员又拿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文件让章子签字。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签字时,明确要求章子在告知书上写明“我放弃陈述、申辩”的字样,否则不予提车。章子无奈只得签字。最后,章子在缴纳了1万元罚款和200元代驾费后要回了自己的车。2009年9月28日,章子因不服桥东区城市交通行政执法大队作出的NO.2200902973行政处罚,决定向桥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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