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对国际司法、警务合作机制的探索
在本案中,司法合作机制对案件的侦查、公诉及审判的顺利进行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证据移交方面,中泰和中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泰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的规定互相进行了证据的调取,依照证据认定了糯康犯罪团伙的犯罪事实,并对其施以了国家刑罚。如果没有围绕证据调取进行的司法合作,则会给该案的告破带来极大困难。在湄公河案的办理过程中,中方与外方的警务合作并非仅局限在证据调取方面,在移交在外国落网的犯罪嫌疑人时,双方同样进行了深入的司法合作。
2012年4月25日,糯康在老挝落网,被老挝警方控制。在糯康落网后,中、缅、泰均向老挝方面提出了移交糯康的申请,缅甸的理由是糯康为缅甸国籍,泰国的理由则是案发地在泰国。我方则希望将糯康等人引渡到我国,对其犯罪团伙依照我国的司法程序进行审判。早在2002年,中国和老挝便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老挝人民民主共和国引渡条约》,双方的引渡义务为“双方有义务根据本条约的规定,应对方请求,相互引渡在一方境内发现的被另一方通缉的人员,以便对其进行刑事诉讼或者执行刑罚”,可引渡的犯罪包括“根据双方法律均构成犯罪并且均可判处一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其他更重刑罚的行为”。糯康等人涉及的罪名不仅符合条约中规定可以引渡的犯罪,而且符合引渡条约中的其他要件。而本案中并非仅中国一方计划向老挝方面引渡糯康,中缅泰三国均向老方提出引渡申请。依据条约规定,被申请国有权自主决定将人员引渡给哪国。因此,面对三国递交的申请,老挝方面有自行决定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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