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社会组织发育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1.政府:提供服务与加强合作
一是从全能政府向“小政府、大社会”的管理格局转变。要改变在社会管理领域包揽一切的制度安排,尽快实现从“全能政府”、“无限政府”向“服务政府”、“有限政府”的转变,扩大社会组织的发展空间,把过去长期集中掌握的公共权力和公共资源更多地向社会组织转移释放,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自治功能。在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既要避免“责任总揽”,又要避免“责任退让”。一方面,政府要集中人、财、物去做必须由政府承担的社会管理事务;另一方面,政府要积极培育和扶持社会组织的发展,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制度性的法律保障。政府对社会组织的信任和尊重是公民社会发育和成长的重要保证,也是“善治”的重要体现。政府要重视各类社会组织提供公共服务与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作用,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以平等的姿态与社会组织共同管理社会事务,建立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平等合作伙伴关系。
二是巩固制度保障与政策支持。(1)创新管理体制。改革传统的对社会组织的双重管理模式,逐步实现民政部门登记备案、登报声明的单一管理模式。同时,适当放低社会组织的成立门槛,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平等的体制平台,向社会组织开放更多的公共资源和领域,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有序让渡和转移创造条件。完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备案制度,把不具备法人条件的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纳入备案范围,加强备案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2)提高社会组织的社会政治地位。在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中增设社会组织代表界别,适当增加比例和数量。有关部门在规划行业发展、制定行业标准、研究相关领域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时,要听取社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促进社会组织参与政府决策。(3)加强法制保障建设。将各种类型的社会组织置于一个统一的法律框架下,对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主体资格、登记成立、活动原则、经费来源、税收待遇、监督管理、内部自律等作出明确规定,从而为制定相关的管理法规和政策等提供基本的法律依据。通过调整、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建立健全社会组织法律法规体系,确保社会组织规范和健康发展。(4)加强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进一步建立和推行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项目机制,研究制定操作性强的具体政策,把社会可以自我调节和管理的职能交给社会组织,规范购买服务的项目,建立购买服务平等的合同契约关系,将购买服务纳入公共预算,完善严格的评估监督体系,使政府购买服务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应当对社会组织制定不同于企业的、相对统一的税收优惠政策。让社会组织真正享受非营利组织的税收优惠;同时要完善配套措施,制定合理、规范、高效的税收优惠申请、审批和监管程序,建立社会组织的票据制度。
三是合理规划布局,优化社会管理。政府主管部门对于社会组织应有清晰的规划,可以在某些社会管理领域,以政府为主导,吸收社会组织作为管理成员。在行使某些行政权力管理社会事务时可以积极邀请、吸纳社会组织及其成员参加。此外,在政府实行社会管理的过程中引人社会组织监督的方式,也是比依靠政府内部“监察”、“审计”更有效、更让公众信任的方式。在另一些社会管理领域,将管理权力下放给社会组织,政府不再包办。我们应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行业协会这样的自律性组织,逐步构建分类监管、资源引导和行为控制的新型管理体制。政府部门不得轻易干预这些社会组织的具体运作。对于行业组织内成员的不规范行为,依据行业内的监管和处罚规定,由行业组织自己来行使管理权。凡是社会能够自主解决、市场机制能够自行调节、行业组织能够自律解决的事项,都应从政府职能中下放到行业组织。
四是夯实社会管理创新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空间。扩大公众参与,首先要保障公众的参与权。公众的参与权体现了人的自由权,具体体现为公众参与社会管理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寻求救济权。知情权是公众有效行使参与权的前提和基础,公众知情后才能避免参与流于形式,才能克服公众与政府的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参与受阻。参与决策权是指在公众参与中建立保证公众参与的可靠程序,程序应该是透明的、可靠的,对公众参与的机会,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