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古斯丁认为上帝可以通过两种方式提供光照,第一,它可以直接把真理和真实的信息作为现成的知识告诉给我们,而第二种方式是,上帝并没有把真理信息本身直接给与我们,而是给与我们进入真理的洞见(insight)能力,他给与我们光照而让我们能够看见真理。换句话说,上帝给我们提供的是知识和真理的自识能力和辩护能力(justification),而奥古斯丁的光照论主要是在第二种意义上讲的。在对话过程中,如果我们都明白你说的是对的,或者都明白我说的是对的,那我们是立足于何处而这样理解的呢?不是我立足于你,也不是你立足于我,而是我们都立足于一个高悬在你我心智之上的不变真理。当我们对一个文本的阅读如此顺畅清晰、明确合理,是因为我们拥有一个内在的先天合理性辩护标准,在为我们的阅读进行辩护。我们不仅仅在阅读对象文本,我们同时在判断审视它,而判断审视需要一个文本对象之外的标准,这个标准是先天给与的。
感觉需要理性作为其前提保证,而理性需要信仰作为其前提保证,信仰是知识论的一种终极存在论辩护。感觉除非被纳入概念的明晰性中,才能拥有自身的确定性和可言说性,除非我们用心智把握了我们所听闻的东西,否则这种听闻经验不能算是知识,身体知觉所能获得的每样东西,也就是感性的东西,是持续流变的,而非恒定的东西,是无法知觉的,因为被知觉就是在知识中被理解。不断变化的东西不能被理解,因此我们不能希望从身体感觉中获得纯粹真理。而且感觉是不可言说的,可言说的只是某种规定性,所以感觉必须获得理性的辩护;而理性的终极前提又是理性自身所无法确定和自识的,数学和逻辑以及形而上学的第一前提是通过心灵的先验自明性所提供的,这种先验自明性实际就是笛卡尔的自然之光(naturallight)照耀下的一种被给与性,三角形最大的角对应于最大的边,方不是圆,部分小于全体,都不是理性自身证明而是被直观给与的,理性在我们思维中的运作并不能为自身的合理性提供辩护,为什么自明给与的清晰性是真理,这实际涉及一个信仰问题,我们的理性给与者不仅是全能的,也是全善的,全善性保证了其全能创造物的合理性,我们对这种合理性的确信就是一种信仰。这个问题笛卡尔在其《第一哲学沉思》和《哲学原理》中皆有详尽论述。中国人没有基督教神学这样的系统信仰传统,但我们对自然的信仰也同样是在提供这种保证,我们欣赏自然的完美,而自然为什么是完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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