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中山是辛亥革命期间理想的民主共和国的总设计师,具体设计了民主共和政体,提出了“五权分立”思想。
英国和美国政体是资产阶级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三权分立”为特征。“三权分立”既是一种学说、原则,又是一种制度,主张立法、行政和司法三种国家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机关掌握,各自独立行使、相互制约。资本主义国家把“三权分立”奉为一种重要政治原则。“三权分立”学说源于最早发生资产阶级革命的英国。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中,激进的平等派领袖李尔本,针对封建专制主义统治的暴虐统治,主张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并反对行政干预司法。后来,洛克在李尔本的基础上提出分权说。洛克认为有三种权力:立法权、执行权(行政权)、联盟权(对外权,指处理战争与和平问题以及同别国的关系问题的权力)。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属于民选的立法机关即议会,执行权和联盟权属于君主。18世纪法国孟德斯鸠把李尔本和洛克的分权思想发展了,提出把国家权力分成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这三种权力由三个不同的机关掌握,它们互相牵制而又彼此平衡。孟德斯鸠认为“三权分立”、三权互相牵制而又彼此平衡,就能够保障资产阶级革命成果,防止封建专制主义卷土重来。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与制衡”思想是针对封建专制的,在当时具有进步意义。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后,运用孟德斯鸠的“三权分立”学说,把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写入宪法,作为一项重要原则确定下来。一般是议会行使立法权,内阁或总统行使行政权,法院行使司法权。“三权分立”只是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形式,因为资本主义国家的国体是资产阶级专政,所以三权实质上都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
中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上另加“两权”,即把“三权分立”扩展为“五权分立”。孙中山认为“五权分立”要由“五权宪法”来维护,所以“五权宪法”是民主共和国的命脉。1906年12月2日,在日本东京《民报》创刊周年庆祝大会的演说中,孙中山比较系统地提出了“五权宪法”思想。孙中山经常说,“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将来中华民国的宪法要创一种新主义,叫做‘五权分立’”。“五权分立”,即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考试权、监察权这五权分立,国家相应设立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考试院和监察院,五院彼此独立又互相联属。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