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具有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职权的行政部门主要有下列五部门的行政机关:
1.公安机关。根据《人民警察法》、《集会游行示威法》、《戒严法》、《禁毒法》、《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外国人人境出境管理法》的规定,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违反治安管理或者其他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个人或者组织,依法可以实施强行带离现场、约束性酒醒、强制传唤、扣留、人身搜查、强制隔离戒毒、阻止出境等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此外,《铁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对聚众拦截列车或者聚众冲击铁路行车调度机构的,铁路职工有权制止;不听制止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公安人员现场负责人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决定采取必要手段强行驱散,并对拒不服从的人员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予以拘留。”2.军事设施管理单位。《军事设施保护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应当予以制止:(一)非法进入军事禁区的;(二)在军事禁区或者禁区外围安全控制范围内,非法进行摄影、摄像、录音、勘察、测量、描绘和记述的;(三)进行破坏、危害军事设施的活动的。”“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不听制止的,军事设施管理单位的值勤人员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在危及军事设施安全或者值勤人员生命安全等紧急情况下可以使用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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