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劳丹的工具主义思想与自然主义观念并不完全融洽,还存在诸多难题。多普利特进而指出,劳丹规范自然主义中的“工具理性概念是不充分的”,如果真的能够以经验检验一个方法论规则的有效性,那么我们将会看到关于方法论更宽泛的一致性。换言之,方法论规则不能简单等同于假言命令,当我们遵循它时,或者得到或者得不到他们陈述的目标。而且,使方法论规则得到证明的往往也并非是方法与目的之间的工具关系;能够使方法论规则获得证明的不是别的,而是这些规则的认识论特征。劳丹的自然主义作为一种从手段到目的或一种工具主义合理性被嵌入了科学合理性的哲学范式内。他的自然主义预先假定了合理性的实用主义分析。但是它本身并不能用自然主义的论证模式加以辩护。
多普利特则承认劳丹的假言判断句可以在科学合理性的工具主义范式内得到解释,因为它有很好的经验基础。这也是劳丹将绝对方法论合理性的论证都能转换成假设性的论证的内在原因。而且,“工具主义的合理性范式在当代社会科学、政治和社会哲学和社会生活本身是有极大影响的”。因此,“劳丹的成就在于他表明了这种范式是如何精确解释科学中方法论的选择,以及解决认识论中的突出问题的”。但劳丹的工具主义解释还存在着诸多难题,而且当这种理解被应用到科学的方法论选择时就加深了这些问题的难度。其中,劳丹最基本的问题是工具主义范式忽视了那些非工具主义的社会、文化、道德和认识论等因素的本质作用,这些行为标准其实在决定着什么是合理的或不合理的个人行为。多普利特举例说明这一问题:设想一个人P按照方式A行动,相对于实现其信念B,看起来实现其主观目标E更为有效。而且,我们可以假定A是实现E的最有效途径,可是如果下列的任何条件成立的话,行动A都会认为是非理性的或不合理的:
(1)行为A强烈违背了基于P判断的社会行为标准,而P的活动又是建立在共同体或组织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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