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可能的答案是认为摧毁自然环境是错误的。基于什么理由?在什么情况下?
另一种可能性是扩展对“伤害”的定义,使它涵盖令珍视他者(非人类的)——比如动物、森林、湖泊、湛蓝的天空、清澈的雨水等——的最后之人感到悲伤的东西。如果我们将这种“悲伤”纳入我们有关“伤害”的定义中,这又能暗示些什么呢?
当然,还有一种可能性是扩展“他者”的定义。比如,他者也可能包含未来之人(参见《劳特利的“核能”列车》);然而在本案例中并不存在未来之人——他们本身就是幸存的最后的人。如果扩展的话,西尔万建议应该包含“那些处于环境中,会受到人类行为影响(被杀死或被迫离开家园)的他者”(22-23)。他也建议“他者”中应包含其他种类的成员——并非是它们必然拥有权利,而是我们具有责任。[事实上,西尔万声称“不伤害”原则与“社会契约”原则及康德主义的“人是目的”原则都是人类沙文主义的,因为它们都将人类放在了首位,而将“所有其他一切都被排到了后面”(20)]那么西尔万心里想的又是些什么责任呢?基于什么理由我们才具有这些责任?而且是只有当我们成为最后的人时才具有这些责任呢,还是我们现在就有?
浴缸里的史密斯和琼斯(拉塞斯)
让我们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在第一种情况里,如果史密斯六岁的堂弟发生意外身亡,他就能获得一大笔遗产。一天晚上他的堂弟正在洗澡,史密斯偷偷溜进浴室溺死了这个孩子,并且把现场布置得像是一场意外事故。
在第二种情况下,琼斯也可以通过他六岁堂弟的死而获益。像史密斯一样,琼斯偷偷摸摸溜进浴室,计划把这孩子溺死在浴缸里。然而,就在他进入浴室后,琼斯看到那孩子一不留神滑倒撞着了头,面朝下倒在了浴缸里。琼斯心中窃喜;他只是站在旁边,准备需要时将那小孩再按进水里,不过这完全没有必要。随着一点点零星的挣扎,这孩子“偶然地”把自己溺死了,琼斯只是在旁边看着,什么也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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