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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特别代理民告官手记.??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10201974
  • 作      者:
    袁裕来著
  • 出 版 社 :
    中国检察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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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办案手记不单是理论的分析、探索,更重要的是作者在每一个案例中的深刻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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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他是中国律师界当之无愧的“大腕”,也是其中的一个“异类”。之所以称其为“异类”,是因为他有着不同于一般律师的特殊嗜好--专司“民告官”案件。他曾与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甚至是国务院职能部门对簿公堂,并先后在状告浙江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国家发改委的案件中,取得胜诉。
    --邓益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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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9月3日,溪口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向奉化市人民法院(实质上是溪口法庭)提起民事诉讼。大概是我们提出的行政复议,使溪口城市建设开发公司认识到,强行砍伐花木行为确实没有法律依据。
    起诉状认为,2007年8月15日,溪口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取得了坐落在溪口镇茗西小区(溪口镇上白村下庵畈、凉亭下畈)该块土地的使用权。8月24日,书面通知这些农民,要求8月29日之前处理好地上花木等作物及建筑物。到期后,这些农民未予清理。因此,请求法院判令这些农民立即迁移花木,并赔偿因占用致使该公司无法开发造成的经济损失。
    溪口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提起诉讼的主要依据是,奉化市人民政府2007年8月15日为该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奉国用[2007]第2-3803号)。
    9月6日,徐秀宝等六位农民接受笔者建议,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土地使用权证。9月13日,奉化市人民政府受理了本案。
    当天,我们向奉化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中止上述民事诉讼。溪口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拥有的土地使用权是否合法,是其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的前提。奉化市人民法院就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奉国用[200]第2-3803号)作出的判决,是审理本案的依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规定,奉化市人民法院当然应该中止诉讼。但是,奉化市人民法院没有中止诉讼,而是进行了开庭。我的助手徐利平律师出庭应诉,在法庭上还是提出由于据以起诉的土地使用权证的合法性,原告已经另案起诉,并且法院已经受理,应该中止诉讼。主审法官认为,这个问题需要由院领导来决定。直到本案得到最终解决,既没有裁定中止诉讼,也没有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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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刺头”律师袁裕来的宁波小气候(代序)
原村支书的宅基地纠纷
镇政府的强制征地行为
一起特殊的拆迁纠纷
律师收费标准之争
反垄断第一案
公安民警提起连环行政诉讼
消防大队违法用地
“规划局局长”状告市政府
亡故者的公房租赁合同
上海市政府典型的纠错案件
从拘留所出来以后,村民们提起系列土地案
一所民办学校的消亡
拆不掉的违章建筑
非法转让宅基地
1亩承包地4份处罚决定
“我们的人当选了,不告了!”
自考生的学士学位
D16、D17别墅土地界址
国务院法制办:“申请书,是你们寄过来的吗?”
法官:“你的自信给当事人带来了错觉!”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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