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然“描述主义”和“个人主义”都无法解决“评判者”问题,那么可以尝试的方法只有通过“量”或“质”的方式区分评判:要么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以多数人的评判为规范,要么以更好的评判的规范——但后者在个人主义哪里是不可能的,因为没人有资格认为自己的评判比别人的更好或评判xLC评判Y更好,它们只是“不同”而已。
“然而”,Leff讽刺道,当代伦理学家很少给予每个人的评判同样的权重,那些“‘考虑后,的观点,或者经过‘严肃反思,后的观点,或者达到了令人嫉妒的‘反思平衡,状态的观点”得到了更多的重视。他评价道:
“这种把一些立场置于另一些立场之上的冲动是一种可以理解、也许还无法避免的人类欲望——赋予人类理性在道德理论中的角色。有人可能以为一个经过仔细考虑的道德立场,作为一个经过深刻和透彻智力活动并相当景致的理论整体,理应比肤浅的、粗俗的、内在不一致的道德抉择获得更多的尊重。唉,这么想就错喽:苦劳和逻辑与道德真理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恰如斯宾格勒所断言的:“所有的世界改良者、僧侣和哲学家都一致认为,生命是最精妙的沉思的恰当对象,但人世的生活自己走自己的路,丝毫不关心别人说什么。”
Leff并举例说,如果A在某种的情况下经过慎思决定做x,因为做x与A的所有其他追求毫无冲突,而B在同样情况下不经考虑决定做Y,没有意识到这样会导致与自己其他的潜在追求是不一致的,我们能说A的决定比B的决定(前思后想后的决定比唐突的决定)更好吗?那么谁有权这么说呢?当然,B可以改变主意同意A-如果A用自己的逻辑说服了B,但万-B根本就不在乎逻辑一致呢?“说白了,智力之美并非伦理充足的先决条件——除非某人断言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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