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法纠错,强化保障个人权利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相统一的意识。王胜俊院长指出,人民群众希望有错必纠,我们的再审工作就要处理好依法纠错和维护生效裁判既判力的关系,不能固守西方奉行的所谓绝对的“既判力”和“一事不再理”的观念,及时依法依程序纠正错案。坚持依法纠错,就要依法把握启动再审的条件,只要是法定的主体,在法定的期限内,以法定的再审事由,向有法定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再审的,就应当受理,从程序上保障当事人申诉与申请再审的权利。坚持依法纠错,就要敢于纠错,依法进行改判,当生效裁判存在应当纠正的错误时,要在依法启动再审程序的基础上予以纠正,从实体上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对于实体上没有问题,但程序上存在明显瑕疵的,也要依法予以确认和纠正。坚持依法纠错,更要依法及时纠错,坚决避免有错不改、有错不及时改的现象,以此避免法院工作陷人被动,引发更多的诉讼成本、公信成本、甚至道德成本。坚持依法纠错,也要依法维护生效裁判,注意生效裁判的稳定性。这不是简单地要维护法院的司法权威,而是为了维护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社会关系的稳定性,防止因随意启动再审程序而带来法律关系、社会关系乃至生活秩序的紊乱。在我们的审判监督工作中,对于不存在法定再审事由的生效裁判,对于化解了矛盾纠纷的正确生效裁判,要坚决抵制各种非正常因素的干扰,避免无限再审情况的发生,依法维护法律秩序、交易秩序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坚持再审之诉,强化再审之诉审查与信访工作处理相区分的意识。再审之诉,简单来说,就是将当事人对生效裁判的申诉权利,提升为申请再审的诉讼权利。实践证明,当事人的申诉与申请再审权利越是具有诉权的特征,当事人的申诉与申请再审权利就越能得到更好的保障。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通过明确申请再审案件管辖、细化申请再审事由、规定申请再审期限、限定再审审查期间、要求以裁定方式结案等,基本确立了再审之诉模式,体现了立法强化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的意图。坚持再审之诉,就一定要摒弃漠视当事人申诉与申请再审权利的错误观念,要像认真对待每一起一、二审案件一样,认真对待每一起符合条件的申请再审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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