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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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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民事证据案例实务问题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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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802178618
  • 作      者:
    毕玉谦著
  • 出 版 社 :
    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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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毕玉谦,国家法官学院教授、法学博士,国家法官学院教学部主任及司法审判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曾被评为有突出贡献的专家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曾在最高人民法院从事民商事审判工作。曾受最高人民法院委派到美国耶鲁大学作高级访问学者。现担任北京仲裁委员会、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等五家仲裁机构仲裁员。曾参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及法工委举办的《民事诉讼法》修改论证活动;曾参与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证据规则司法解释的起草论证工作。现为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修改研究小组成员。
  主要学术专著
  《民事证据法及其程序功能》、《民事证据法判例实务研究》、《诉讼证据规则研究》、《民事证据原理与实务研究》、《中国证据法草案建议稿及论证》、《民事诉讼研究及立法论证》、《民事证明责任研究》。曾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释解与适用》、《民事诉讼法判例实务问题研究》、《证据法要义》、《民事诉讼法教程》、《司法公信力研究》等。曾在《法学研究》、《中国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逾百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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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是一项复杂而慎重的工作,它需要知识的积累、经验的沉淀、理论的素养,更需要一种思维、一种逻辑、一种方法、一种境界。证据和有关的证据方法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元素和基础。当然,正确和妥适地认定案件事实,使其符合个案正义与整体社会正义的需要,离不开经验和逻辑,更需要一种法律精神和思想境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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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动机的好坏,仅仅取决于它们的效果。
  ——边沁
  法官是目社会观念的诠释者。
  ——卡多佐
  法官的作用就是在他面前的当事人之间实现公正。
  ——丹宁
  证明体系的逻辑一致性要求某些特定的结论是一回事,但这并不是全部。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
  ——霍姆斯
  正义不仅要实现,还应当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
  ——佚名
  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
  ——孔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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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二)问题聚焦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属于何种类型的证据?该调查笔录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直接证据使用?
  (三)现有的观点及理由
  在对本案的事实认定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它不仅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证据使用,而且在没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该调查笔录的情况下,该笔录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四)解析意见
  在本案中,公安机关的调查笔录属于书证类型,它是公安机关在处理有关公民或者组织向其报案(报警)后就有关事件向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调查询问所形成的记录。因此,这种调查笔录属于档案资料类型,是一种报道性书证,即这种书证制作的目的与功能并非是基于设定、变更或者消灭一定的法律关系并且能够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而是制作者以调查事实并对案(事)件作出相应处理为目的来记录、记载被其认为重要的、已经发生的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该调查笔录与通常意义上的公文书证具有明显不同,主要表现在:其一,该调查笔录是特定的公务人员以公共机关的名义对有关当事人或者证人进行询问调查所形成的记录;其二,该调查笔录通常采用一问一答的询问方式,而并非像一般公文书证那样由公共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对有关事实情节和特定事件作出职务上的认定和法律上的评价;其三,该调查笔录通常无需加盖公共机关的印章或由公共机关的主要负责人签署,而是要载明在履行职务行为中具体参加调查人员的姓名,并由接受调查的当事人或者证人签字或者捺加手印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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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上编 民事证据案例与实务问题解析
第一章 关于书证的实务问题与解析(3)
一、对本案中双方所持书证证明效力的认定(3)
二、如何认定借条和欠条作为书证的证明效力(5)
三、传真件作为书证的效力问题(9)
四、涉及拖欠巨额货款发票的证明效力(12)
五、借条作为债权凭据的证据效力(14)
六、书证复印件能否互为印证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14)
七、大额借款中有关借条的证据效力(15)
八、如何识别大额借款中有关虚假借条的证据效力(16)
九、复写件的证据效力(17)
十、如何认定社区出具证明的证据类型(18)
十一、公安机关调查笔录作为民事诉讼证据的效力问题(19)
十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的证据效力(24)
十三、离婚协议书的证据效力(25)
十四、有关单位出具书证仅加盖公章的证据效力(25)
十五、借条复印件作为笔迹鉴定检材的适格性问题(26)
十六、如何认定法院生效判决书所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29)
十七、被告下落不明证据效力的认定问题(31)

第二章 关于自认证据的实务问题与解析(33)
十八、原告在起诉状中作出的陈述是否对其产生约束效力(33)
十九、起诉状能否作为自认证据的载体(37)
二十、当事人在起诉前对案件事实的承认能否作为证据使用(39)
二十一、如何确定本案自认证据的效力(40)
二十二、如何认定本案的自认证据及其效力(41)
二十三、如何认定本案自认证据涉及有所限制陈述的效力(42)
二十四、如何认定本案自认证据涉及有所附加陈述的效力(44)
二十五、对本案当事人已作陈述所形成的自认证据能否再予以撤销(45)
二十六、对于在庭审过程中所认可的证据能否予以反悔的问题(48)
二十七、本案中当事人的这种陈述能否认定为诉讼外的自认证据(50)
二十八、一方当事人在另一起案件中的默认态度可否视为自认证据(52)
二十九、担保人在诉讼中代替借款人承认欠款事实是否构成自认证据(53)
三十、因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承认所形成的自认证据(56)
三十一、在一方缺席审理的情形下所形成的自认证据(57)
三十二、在诉讼调解过程中被告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未提出异议是否构成自认证据(58)
三十三、对身份关系案件中的自认证据应如何加以认定(62)

第三章 关于证人证言的实务问题与解析(65)
三十四、证人证言能否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65)
三十五、一审诉讼代理人在二审中能否作为证人(67)
三十六、证人出具两份内容相互矛盾的书面证言的效力问题(70)
三十七、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的效力(72)
三十八、关于加盖单位印章的有关事实陈述的证据属性(73)
三十九、关于检察院对证人进行调查所形成笔录的证据效力(74)
四十、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所提供证人证言的效力认定(75)
四十一、对证人证言进行证据调查的范围与事实认定(78)

第四章 关于专业技术鉴定的实务问题与解析(82)
四十二、何方当事人在本案中负有申请鉴定的义务(82)
四十三、因无适当检材造成鉴定不能的后果应由何方当事人承受(84)
四十四、在二审中可否申请鉴定(86)
四十五、对自书遗嘱的真实性进行笔迹鉴定问题(86)
四十六、关于审计报告的证据属性(88)
四十七、本案中如何采信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笔录(89)
四十八、关于伤残等级鉴定中检材的适格性问题(90)
四十九、甲公司在本案中是否享有重新审计的权利(92)
五十、一方当事人在诉讼后能否对原共同委托的鉴定要求重新鉴定(94)
五十一、被挂靠人对挂靠人的签名提出异议时由何方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95)

第五章 关于推定的实务问题与解析(96)
五十二、法院应当对本案作出何种事实认定(96)
五十三、当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证据证明其事实主张情形下的事实认定(98)
五十四、如何认定该10万元款项的所有权人(100)
五十五、在原告无法举证证明签收人员工身份情形下能否采用推定(101)
五十六、在一方缺席审理的情形下如何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103)
五十七、借款“证明”存在违背交易习惯的情节与事实推定(104)
五十八、本案能否按照交易习惯作出事实推定(106)
五十九、欠条上“还”这一多音多义字与事实推定(108)
六十、关于事实推定与交易习惯的效力(112)
六十一、如何根据书写习惯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114)
六十二、如何通过该份书证的语义表述来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115)
六十三、如何对本案债权人主张权利的事实作出判定(117)
六十四、在邮寄详情单上并未注明所寄函件内容时的事实推定(120)
六十五、因债务人通信地址发生变更所产生的事实判定(122)

第六章 关于证明责任的实务问题与解析(125)
六十六、对书证上的签名及印章的真实性提出异议时的证明责任(125)
六十七、合同义务的履行与证明责任(132)
六十八、因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否已实际履行发生争执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33)
六十九、本案应根据主观证明责任还是客观证明责任来作出事实认定(134)
七十、在借款合同纠纷案中如何确定当事人的证明责任(136)
七十一、对归责事由所应承担证明责任的认知(138)
七十二、因拖欠承包费所产生的证明责任如何认定(139)
七十三、因对多笔债务中的其中一笔发生争议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43)
七十四、因实际施工人将承包人、转包人、发包人列为共同被告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45)
七十五、因对约定违约金是否过高发生争议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47)
七十六、因对是否存在出资不实的事实发生争议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48)
七十七、因鉴定机构无法作出鉴定结论而产生的证明责任(149)
七十八、对本案猪的死因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50)
七十九、因燃气爆炸导致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51)
八十、因啤酒瓶爆炸导致人身损害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53)
八十一、因销售产品纠纷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55)
八十二、因仓储保管合同纠纷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57)
八十三、因对收条上的笔迹进行鉴定无法核对笔迹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59)
八十四、因对收款条的真实性持有异议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63)
八十五、对本案中遗嘱生效条件是否已成就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65)
八十六、法院判决书中“本院认为”部分是否属于免证事实(166)
八十七、因欠条上的字迹无法通过鉴定得出结论时的证明责任(169)
八十八、交易习惯在买卖纠纷中的证明责任问题(171)
八十九、因追索劳动报酬发生纠纷产生的证明责任(173)
九十、因消费者称其购买的系假酒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74)
九十一、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77)
九十二、因未经定作人验收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78)
九十三、因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79)
九十四、对于本案因果关系应当由何方承担证明责任(182)
九十五、因车辆系借用还是买受取得事实不明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85)
九十六、因房屋被拆毁造成损害赔偿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87)
九十七、法院生效裁判确认的事实可否免除当事人的证明责任(188)
九十八、在车主未收到保管凭证因车辆被盗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90)
九十九、因车辆发生自燃后造成财产损失所产生的证明责任(192)

第七章 关于证明妨碍的实务问题与解析(197)
一百、一方拒不提供协议文本所产生的证明妨碍行为及其法律效果(197)
一百零一、对本案被告的证明妨碍行为应承担何种法律后果(199)
一百零二、心理测试在审判实务上能否作为一种证据方式(201)
一百零三、本案被告的行为是否应产生适用证明妨碍的法律效果(205)

第八章 关于质证的实务问题与解析(208)
一百零四、书证原件在经证据交换后丢失其复印件的效力(208)
一百零五、如何对书证的复印件进行质证(211)
一百零六、关于对书证复印件的质证问题(216)
一百零七、当事人如拒绝质证法院应如何应对(217)
一百零八、对逾期提交的证据能否进行质证(218)
一百零九、关于一方逾期提交证据对方不同意质证应如何处理(220)
一百一十、当事人在一审中发表的质证意见能否对二审产生约束力(222)
一百一十一、被告经合法传唤后未到庭的质证问题(224)

第九章 关于举证期限的实务问题与解析(226)
一百一十二、起诉条件与举证时限问题(226)
一百一十三、被告答辩应采用的形式与法律效力(228)
一百一十四、如何界定本案中的“新证据”与“新的证据”(232)
一百一十五、关于举证期限与当事人补充提交证据之间的关系问题(236)
一百一十六、如何处理逾期提交的证据(238)
一百一十七、应当如何把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240)

下编 民事证据案例疑难问题原理与实务研究一、当事人的主张责任及证明责任之界定(247)
(一)基本案情(247)
(二)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247)
(三)不同的观点与理由(248)
(四)在本案中所要解决的理论问题(249)
(五)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之界定(250)
(六)对本案焦点问题的解析与结论(254)
二、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与相应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257)
(一)案情简介(257)
(二)现有的观点及理由(257)
(三)关于当事人的主张责任与证明责任之间的关系及其应用问题(258)
(四)解析意见(261)
三、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界定与本案事实的认定(264)
(一)案情简介(264)
(二)问题的提出(265)
(三)现有的观点及理由(266)
(四)对案件事实真伪不明状态的界定与应用(266)
(五)解析意见(272)
四、从一买卖合同纠纷案看消极事实分类说的应用值(274)
(一)基本案情(274)
(二)问题的提出(274)
(三)消极事实说的形成与基本法意(275)
(四)消极事实说的立论根据(276)
(五)消极事实说的缺陷与评析(277)
(六)消极事实说依然存留的理论价值(283)
(七)消极事实分类说在当今社会的应用价值(284)
(八)对本案事实认定与证明责任分配问题的解析(287)
五、因不动产登记所产生的证明责任与事实认定问题(290)
(一)基本案情(290)
(二)在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时所应当关注的焦点问题(290)
(三)对房屋买卖不动产交易基本属性和特征的认知(291)
(四)因不动产交易生效要件所产生的证明责任(294)
(五)关于根据经验法则作出事实推定与本案事实认定之间的关系(296)
(六)归论(297)
六、从一房屋租赁纠纷案看经验法则的适用(299)
(一)基本案情(299)
(二)审理时的不同意见(300)
(三)审理时应当关注的焦点问题(301)
(四)经验法则与相关证据在认定案件事实上的功能作用(301)
(五)在审判实践中采用经验法则时应关注的焦点问题(308)
(六)对该焦点问题的解析与结论(311)
七、证明妨碍行为的界定及其法律适用效果与本案的事实认定(313)
(一)案情简介(313)
(二)现有的观点及理由(314)
(三)问题的提出(315)
(四)关于证明妨碍行为及其法律效果的界定与应用问题(315)
(五)解析意见(329)
八、交叉借款案件中当事人之间证明责任之判明(335)
(一)基本案情及审理过程(335)
(二)评议过程中的不同意见(336)
(三)本案所涉及的理论问题(337)
(四)当事人的主观证明责任之界定(338)
(五)当事人的客观证明责任之界定(343)
(六)关于解析本案疑难问题的思路与结论(348)
九、该案证明责任的归属与危险领域理论的应用(352)
(一)基本案情(352)
(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所遇到的证明责任归属问题(352)
(三)危险领域理论的基本原理及应用规则(353)
(四)我国民法中有关危险领域的观念及应用规则(358)
(五)关于本案证明责任归属问题的解析与结论(360)
十、关于手机短信的证据效力(363)
(一)案情简介(363)
(二)现有的观点及理由(363)
(三)问题的提出(363)
(四)手机短信在现代社会条件下的发展与应用(364)
(五)对手机短信在审判实务上作为证据方式的基本认知(366)
(六)疑难问题解析(368)
十一、构成不当得利之诉的要件事实与本案被告反诉主张不当得利事实的认定(372)
(一)基本案情(372)
(二)在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时所应当关注的焦点问题(378)
(三)构成不当得利之诉的要件事实(378)
(四)对本案被告提起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之反诉事实认定的评析(387)
(五)对本案事实认定的有关余论(390)
十二、对无法律上原因作为构成不当得利诉讼要件事实
证明责任的考察(395)
(一)基本案情(395)
(二)实务界对本案进行事实认定的几种观点(395)
(三)在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时应当关注的焦点问题(397)
(四)对无法律上原因作为构成不当得利诉讼要件事实的认识与透析(397)
(五)民国时期司法院院字第2269号解释与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要件的证明责任(406)
(六)台湾地区“最高法院”八十七年度(公元1998年)台上字第730号民事判决与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要件的证明责任(407)
(七)对民国时期1939年上字第1739号判决书有关证明责任分配的解读与演绎探析(411)
(八)对本案涉及证明责任分配及事实认定问题的评析(422)
十三、对于不当得利诉讼中无法律上原因要件事实的证明与所要求主要证据的解读(428)
(一)基本案情(428)
(二)在对本案事实作出认定时应当关注的焦点问题(429)
(三)对无法律上原因要件事实的证明与证明责任分配问题(430)
(四)对不当得利无法律上原因的定性与证明责任(435)
(五)对不当得利诉讼中涉及消极事实证明责任的认识(438)
(六)基于实质性公平原则试析对不当得利诉讼中证明责任法则进行修正的必要性(444)
(七)归论(450)
十四、不当得利诉讼中有关“无法律上原因”要件的类型化与事实认定(453)
(一)有关案例及案情介绍(453)
(二)在对上述案件事实作出认定时应当关注的焦点问题(456)
(三)有关类型化的基本问题与方法论(456)
(四)给付类型的不当得利与诉讼中的证明责任(460)
(五)非给付类型的不当得利与诉讼中的证明责任(467)
(六)归论(474)
后 记(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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