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其他类型犯罪作为票据诈骗罪的手段的罪数认定
刑法规定的票据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方式中包括使用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和冒用他人的票据等,并不包括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票据。而在实践中,常常出现行为人自己伪造、变造票据,然后予以使用,进行诈骗活动的情况。在冒用他人票据的犯罪中,行为人为了应付蒙骗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往往事先要伪造或者盗窃被冒用者的身份证件、印章、签名或者其他必须的证明材料。这些伪造、变造行为的本身往往构成了刑法规定的独立罪名,但不能与票据诈骗罪数罪并罚,而只能按照牵连犯的原则,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3.以他人名义签发空头支票进行诈骗的定性
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行为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冒用他人名义签发空头支票诈骗财物的案件。对于这类案件应如何定性?有人认为,应该构成伪造支票罪和使用伪造支票罪。其理由是:(1)根据刑法规定,签发空头支票是票据权利人实施的票据诈骗犯罪,但当行为人并不是支票的权利人时,不符合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主体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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