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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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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
0.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503699443
  • 作      者:
    徐迅主编
  • 出 版 社 :
    法律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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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徐迅,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法律顾问、高级编辑,中国政法大学传播法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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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的第一部分是调查数据与研究报告。由于我国法院的统计体系中并不单独统计媒体侵权,因此几乎没有人可以说清楚民法通则生效二十几年来,我国究竟发生了多少媒体侵权案件。这给以数据为对象的研究带来不少困难与不确定性。尽管如此,数据研究一直都在进行,从中国到外国,人们费尽周折搜集案例资料,仅编者所知的统计数据研究成果至少有六至八个,有的发表了,有的并未正式发表。学者们如此热衷研究本身,已经说明“新闻(媒体)侵权”这一命题及数据研究方法的重要。值得注意的是,《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所收集的几篇统计报告所截取的时间段不同,调查对象与范围不同,调查方法也不尽相同,但得出了某些大体一致或相近的统计结果和研究结论,可供参考。
    《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的第二部分是论文。按照如下顺序排列:刑事诽谤、名誉侵权构成、举证责任、抗辩体系、隐私、诽谤法发展的国际趋势、其他。论文有三个来源:一是已发表的、较有影响的,如杨立新、魏永征和张鸿霞、周泽的论文;二是《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编者约请作者为《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专门撰写的,如展江、郑文明的论文;三是“中国新闻侵权案例精选与评析”课题项目的副产品。
    《新闻(媒体)侵权研究新论》第三部分是一项科研成果:由中国记协委托的科研项目《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及课题顾问魏永征先生的意见。它反映了新闻界在媒体侵权法制建设方面的强烈诉求,也反映了这一制度建设的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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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评
    有一个特别的现象经常引起国外或者境外学者的疑问,这就是,中国大陆为什么新闻法不发达,而新闻侵权法却十分发达呢?我国社会的这个特别的法律现象,实际上是对没有《新闻法》或者《新闻出版法》而采取的一个变通和替代的办法,具有非常积极的重要意义。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  杨立新教授
    我认为这项研究成果是中国媒介法研究历程中的一个重要“驿站”,初步发现就有以下多项第一:
    第一次以高达800件涉及媒介的人格权诉讼案例样本进行统计分析。
    第一次超越名誉权案件范围,对名誉、隐私、肖像等各种人格权案件进行统计。
    第一次关注了不涉及媒介的个人言论侵害他人名誉权案件。
    第一次专就涉媒侵权纠纷对媒介工作者进行专题问卷调查。
    第一次集中研究了“同案不同判”的问题。
    在上述丰富资料基础上,本课题统计涵盖面之宽,必定也是超过了前人。
    ——中国传媒大学、香港树仁大学  魏永征教授
    本书也许是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生效,民事侵权正式进入司法审判之后,媒体侵权样本数量最多的一次调查研究。
    ——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律中心主任  葛维宝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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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萨利文案的公众人物原告举证责任原则,也并未为法院采纳。名誉权案件中有9件判决,明确体现了被告媒体举证。如唐季礼案,法院指出:“新闻报道是否严重失实之证明责任,应当在新闻媒体一方。如新闻媒体不能证明被报道对象确实从事过媒体所报道之行为,则应当认为其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否则,每个被报道的对象将不得不自证清白,这同我国宪法保护人权的要求是严重相悖的。”(上海一中院,2004)又如高晓松案,法院认为,涉讼文章被认为关键性的威胁语句是否真实存在没有得到证明。因此,被告认为报道没有失实的抗辩不能成立(北京朝阳法院:2002)。还有朱江洪案、张靓颖案等,都是明确指出媒体应就真实性承担举证责任。而范志毅案,则是媒体通过平衡报道、连续报道证明自己无过错,得到法院的采纳。
    唐季礼案的判决,可以认为是中国司法把公众人物概念纳入现行法律体系的代表性论述。判词在定义公众人物及论证了报道公众人物的正当理由(见前)以后,指出“此种报道如果内容基本属实且属于社会利益所应关切的内容,则即使报道本身可能会给被报道对象带来种种不便,甚至对其名誉造成负面影响,被报道对象也须加以忍受”,这段话对公众人物权利弱化提出了两项条件:一是“报道内容基本属实,指报道的主要内容、主要情节、报道中所称有关报道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可见基本失实的报道不能列人“弱化”、“忍受”的范围。二是“社会公众利益所应关切的内容,指报道的内容与该公众人物在社会公众中所处的角色相关。如果公众人物某方面的私人生活与其在公众中所处的角色无关,则该私人生活事项并不属于公众利益所要关切的内容”。可见与公众利益无关的事项也不能列入“弱化”、“忍受”的范围(上海一中院,2004)。按此推理,所谓公众人物需要忍受的“名誉负面影响”即所谓“轻微损害”,主要是指在基本真实的前提下,针对公众人物那些涉及公共利益事项的激烈评论和披露公众人物涉及公共利益的私人情况。这是符合中国现行名誉权法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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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第一部分 统计数据与研究报告
中国媒体侵权法制亟待发展——建立在若干统计数据基础上的研究报告
附件:已知媒体侵权诉讼“同案不同判”的案例名录
中国媒体侵权案件统计报告
附件:
中国媒体侵权案例统计框架
800起媒体侵权案例统计数据结果
普通名誉侵权案件统计框架
100起媒体侵犯名誉权案件与100起普通名誉侵权案件统计数据结果对比
面向新闻从业者的关于媒体侵权若干问题的调查问卷
面向新闻从业者的关于媒体侵权若干问题的问卷调查数据结果
报刊侵害人格权问题调查报告
附件:报刊侵害人格权调查函及问卷
我国法院审判评论侵权案件总体情况的统计分析——以83个评论侵权案例为样本
公共官员名誉权案件审理的现状、问题及对策探索——以26起公共官员名誉权案件为例

第二部分 论文
解决“因言获罪”的四步走路线图
新闻名誉侵权构成要件分析
新闻失实及其侵权责任新论
附件:《新闻失实及其侵权责任新论》一文有关问题的说明
谈新闻侵权诉讼的举证责任
论中国新闻侵权抗辩及体系与具体规则
考察“公众人物”概念在中国大众媒介诽谤案件中的应用
“有事实依据”不等于“有客观事实”——从事实与意见如何区分谈起
普通法中诽谤案件公正评论抗辩理由对我国名誉权案件的适用思考
网络隐私权的抗辩权分析
西方国家诽谤法中的若干重要问题
裁判文书及其公开问题研究——从中国新闻侵权法的角度

第三部分 “司法解释建议稿”项目成果
《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课题成果报告
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条文版)
新闻侵害名誉权、隐私权新的司法解释建议稿(条文+依据版)
关于“司法解释建议稿”的顾问意见
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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