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种较大程度不确定性的存在,也决定了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幅度不能随着其他共犯是否被起诉而变动。否则将不仅导致判决的无序,无法发挥法律应有的预测指引功能,而且引发包括当事人在内的社会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不能因为中联公司、捷驰公司实际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置本案被告单位商江公司于不确定和不利状态。在民事侵权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赔偿权利人起诉部分共同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同侵权人作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同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同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担的赔偿份额不承担连带责任。”在刑事附带民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规定,即使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侵害人,依法仍是赔偿责任人。犯罪是最为严重的侵权,走私犯罪侵害的是国家对进出境货物、物品的监管制度。检察院代表国家行使求刑权,其实质就是代表国家权利人向犯罪行为人行使权利。当检察院仅免除部分共同犯罪行为人的责任,不追究其刑事责任时,为平衡共同犯罪人之间的利益,体现公平正义,其他共同犯罪人不应再承担检察院免除的该部分责任。也就是说,本案中联公司、捷驰公司在被酌定不起诉时,国家放弃追究其刑事责任,则该部分责任被绝对免除,即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犯亦不承担该部分责任。
3.对共犯的量刑应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刑法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我国《刑法》对此予以明确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即刑罚的量与罪责的量应相适应。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