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本质属性是区分一类事物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因此,反映事物本质属性的抽象思维就着眼于事物类与类之间的关系,即某事物或者属于某一类,或者不属于某一类,通过这种属于或不属于关系来确定事物的存在与不存在。于是,这就决定了抽象思维对事物的反映是着眼于真假角度的。从这个意义上说,我们认为,抽象思维的功能是论证,即确定判断的真假。现有的逻辑,无论是标准的,还是非标准的逻辑,它们都是从真假的角度来研究思维的。可以说,逻辑学从真假的角度入手研究把握抽象思维,确实是抓住了抽象思维的本质。
形象思维与此不同,它的基本功能不是论证,而是描述,是对事物特征进行的描述。当然,描述可以分为好多种,可以是对客观事物的摹写、再现,也可以是塑造新的事物或形象。因此,形象思维是不存在真假问题的。它关注的是如何具体、形象地对事物进行再现或描摹(需要指出的是,这里讨论的是通过语言进行的、以语言为载体的形象思维,不包括那种对事物进行模式识别,或者通过绘画等其他艺术形式进行的形象思维)。因此,出现在描述性语境中的语词,它们不反映事物的本质,而只反映事物的表象。它们也不是反映一类事物,而是只反映某一特定事物,即特定时空(可以是现实的时空,也可以是虚拟的时空)之内的事物。至于有些逻辑著作把诸如“远处走来一位小姑娘”这样的语句,分析为断定了这一事物的存在,因而认为它表达了判断,则完全是受了形式逻辑研究抽象思维习惯的影响,而作出的牵强附会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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