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品要在三个阶级之间进行分配;在不同的社会阶段中,全部产品在地租、利润和工资名义下分配给各阶级的比例是不同的;确立支配这种分配的法则,乃是政治经济学的主要问题。
——李嘉图:《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序》
1 价值创造与价值分配的统一
本章作为全书的开篇,首先从当前有关价值和分配理论争论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即价值决定与价值分配之间的关系入手,对广为流行但却似是而非的一些观点提出批评,阐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生产要素贡献分配的合理性及其价值基础,从而为全书的分析奠定逻辑前提。
1.1 争论的前提假定。
为了避免无谓的争论,笔者首先对所讨论的问题及相关的假定前提做出必要的规定。
1.1.1 本章所说的价值是指支配商品相对价格运动的规律
价值一词有多种含义和指代。本章所讨论的价值,是指商品的相对价格,但不是指随行就市的市场价格,而是指市场价格围绕波动的中心或重心,用西方经济学的语言,就是均衡价格;用马克思经济学的语言,就是交换价值的基础;用列宁的话说,就是调节价格运动的规律。
1.1.2 本章所说的分配是指功能性分配
本章所说的分配,是指劳动、资本、土地以及企业家才能的所有者根据其要素所有权对国民财富的初次分配,即工资、利息、地租和企业家收入的决定,也就是西方经济学中所谓的功能性分配。至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不是本章研究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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