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知识产权制度演进史例
导言
到目前为止,知识产权制度已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
第一个阶段为萌芽阶段,大约在公元13—17世纪。这一阶段最主要的特点是人们已经开始意识到各种技术、技艺和技能,能够为自己带来更大的经济利益,于是各种技术、技艺或技能的发明者、创造者便请求国王或君主、地方首领给自己授予一定期限的专有特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例如,1236年,英国亨利三世给波尔多市的一位市民授予了15年制作各种色布的垄断权。这个阶段的特权,是封建君主的一种恩赐手段,是封建特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特权与现代专利制度相比,具有三个特点:第一,它只是个别现象,并不是一种制度;第二,它源于君主的恩赐,不是法律上的权利;第三,特权的获得没有特别条件,仅凭君主的兴趣。
第二个阶段为创建阶段,大约在公元17-l9世纪。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就是以英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先后制定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使知识产权制度化、法律化。简而言之,知识产权制度由英国首创,以1624年的《垄断法规》和1709年的《安娜法令》为标志,然后就是法国1857年的《商标法》。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肇始于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以1898年的《振兴工艺给奖章程》、1903年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和1910年的《大清著作权律》为标志。
第三个阶段为发展阶段,大约在19世纪末至20世纪中期。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最先创建知识产权制度的国家,根据当时世界科学技术和经济发展状况,并结合各个国家的具体实际,修改其知识产权法律规范,使之更加规范和完善。另一方面,其他许多国家纷纷开始制定知识产权法律规范,建立自己的知识产权制度,保护知识产权,以促进经济发展,参与国际知识产权交流与合作。在此阶段,知识产权国际保护正式走上国际舞台,并受到许多国家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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