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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恩典与自由:奥古斯丁人论经典二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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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图书馆配书)
  • 配送范围:
    全国(除港澳台地区)
  • ISBN:
    9787210038313
  • 作      者:
    (古罗马)奥古斯丁(Augustine)著
  • 出 版 社 :
    江西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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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推荐
  本书收入了两篇奥古斯丁人论(Doctrine of Man)的代表作,二文奠定了奥式对人的本性探讨的基本思路,成为西方性恶论的经典阐释
  本书特点:
  1. 西方哲学与神学关于人论的经典之作,古罗马杰出的思想家奥古斯丁最具代表性的作品。
  2. 本书收录的两篇论文《论自由意志》和《论本性与恩典》在思想史上具有权威的地位,影响深远,对于现代人关于人论、神义论等问题的研究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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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奥古斯丁(354-430)伟大的神学家和哲学家。386年归信基督教,395年受职为希坡主教。重要著作包括《忤悔录》、《上帝之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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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本书收入的两篇是奥古斯丁探讨人的本质的代表作。《论自由意志》探讨恶的来源和人的自由意志问题。《论本性与恩典》探讨人的全然败坏与上帝的全然恩典。
  《论自由意志》是为了反驳异端摩尼教的二元论世界观而撰写,在文中奥氏主张人有自由意志,并把自由意志看作上帝的恩赐,而不是伯拉纠主义强调的独立自主的自由意志。《论本性与恩典》是为反驳伯拉纠维护本性反对恩典,而他的立场是要维护恩典却不是要反对本性,而是藉恩典释放并驾驭本性。
  二文一方面是人论(Anthropology/Doctrine of Man)的经典,展现了奥古斯丁对人的本性探讨的基本思路,成为西方性恶论的奠基性阐释。另一方面二文也涉及“神义论”(theodicy)的命题,即一位全善且全能的上帝怎会允许恶的存在,奥氏在此方面的阐释非常精彩,尤其在二战奥斯威辛集中营之后,这个命题在思想界可谓炙手可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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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论自由意志
  编者说明:本文写于公元387——396年间,奥古斯丁为了反驳异端摩尼教的二元论世界观而撰写。摩尼教像诺斯替主义,坚持宇宙论上的绝对二元论,说恶与善都是永恒的,而宇宙是敌对双方的战场;而正统基督教信仰认为上帝是独一而全能至善的神,万有的创造者。那么从一位全能至善的上帝而来的世界,又为何会有恶的存在呢?恶是从何而来呢?这就是哲学上著名的神义论(theodicy)命题。奥古斯丁认为邪恶不是被造的,不是一种本质性的存在,不是永恒的,乃是因为理性的受造者错用和滥用善的自由意志而来,因此本文题名为“论自由意志”。
  全文分三卷。卷一提出邪恶从哪里来这个问题,接着将作恶的问题加以发挥,将人的恶行起源于意志的自由选择加以辨明。奥氏认为自由意志是邪恶之源,这是坚定不移的真理,因为谁也没有强迫人的心智被那引动恶行的情欲所奴役。卷二提出人犯罪的自由意志,乃是上帝所赐的这一点所带出的难题;然后一一查考:上帝的存在可由理智证明吗?一切的善都是从上帝而来的吗?自由意志可看为善吗?卷三查考罪的开始,表明上帝预知人犯罪,和入自己犯罪,彼此并不冲突;随即证明我们不应将人里面所必然发生而终因罪人的意志所发生的事归咎于上帝;最后讨论原罪。
  在文中奥氏主张人有自由意志,但这和后来伯拉纠主义的自由意志是不同的,奥氏自始至终把自由意志看作上帝的恩赐,而不是伯拉纠主义强调的独立自主的自由意志。
  本文是奥氏早期著述的代表作,是奥古斯丁式的新柏拉图主义的最佳作品,成为西方神学和哲学研究关于人论的经典之作。奠定了西方性恶论的基调。
  卷一 邪恶的问题
  〔一〕
  伊阿丢斯(Evodius,下简称伊):请告诉我,上帝难道不是恶的原因吗?
  奥古斯丁(下简称奥):你要先说明你所指的恶是哪一种,我才能给你回答。当我们用“恶”这个词时,通常有两种恶,一是作恶,二是恶的后果。
  伊:这二者我都想知道。
  奥:你若知道或相信上帝是善的,那么别的想法就是不可的,而这点带出上帝决不能作恶。同时我们若承认上帝是公义的——而否认此点,便是恶了——那么他必然赏善罚恶。而刑罚对受刑罚的人乃是祸。因此,若没有人受到不公平的刑罚——这是我们所必须相信的,因为我们相信,所有的一切都有上帝的安排——那么上帝就绝不是第一种恶的原因,而是第二种恶的原因。
  伊:那不由上帝负责的恶,另有别的原因么?
  奥:必然如此;恶不能无因而存在。但若你问原因是什么,问题就没有答案。因为原因不只是一个,但每个作恶的人,就是自己恶行的原因。你若对此不予信服,请记得我刚才所说的话,恶行受上帝的公义所处罚。除非恶行是故意所为,它受罚就不算是公义。
  伊:我想除非人是学着犯罪,否则他就不会犯罪。如果是这样的话,我想请问我们是从谁学着犯罪。
  奥:你认为教育是件好事么?
  伊:没有人能说教育是件坏事。
  奥:它有无可能既不是件好事,也不是件坏事呢?
  伊:我想它是件好事。
  奥:你说得对,因为知识是借教育传授或激发的,除了由教育以外,没有人能学到什么。你同意吗?
  伊:我想由教训所学到的,无不是善。
  奥:那么我们不能说,恶是学到的,因为学与教相辅而行。
  伊:人若没有学到恶,怎能作恶呢?
  奥:也许是因他弃绝教训,远离了学识。不管怎样,教育既是件善事,而教训与学识又相辅而行,显然恶不可能是学到的,假如它是学到的,它就必然是教育的一部分了,而教育就必不是件善事了。但你自己承认它是善的。所以恶不是学到的,因此问我们从谁学到作恶,这是没用的。假如恶是学到的,我们是要学到避免恶行,而不是学到作恶。因此作恶无非是违反教训。
  3
  伊:我想教育实在是有两种,一种是叫我们学习行善,另一种是叫我们学习作恶。当你问我教育是不是件善事时,我那喜爱善的心占据了我整个的注意力,我只想到那涉及行善的教训。所以我回答说,教育是件善事。如今我发觉另有一种教育,确实是恶的,我要知道它的原因何在。
  奥:至少你认为人的理解是个纯善的东西?
  伊:我看不出人有什么比其理解力更优秀的东西。我想它自然是善的。我决不能说,理解力是恶的。
  奥:人受教导而不理解,你设想他会学到什么吗?
  伊:不,当然不会。的。
  奥:若理解都是善的,而且人除非理解,他就没有学到什么,那么学总是好的。因为凡学习者就理解,而凡理解者就行善。所以若有人要找出我们学习的原因来,实际上他是要找出我们行善的原因来。你根本不能发现使人作恶的教师。人若是恶的,他就不是教师;他若是教师,他就不是恶的。
  4
  伊:好吧,你使我同意我们作恶不是学到的,那么请告诉我,我们为什么要作恶?
  奥:你问到了我青年时期最感兴趣的一个问题。这问题曾使我苦恼,以致我身心疲惫,陷入了异端。我堕落如此之深,而使我跌倒的无聊小学又如此之多,若不是我渴望寻见真理。有上帝的帮助,我根本不能逃出来,并恢复原来追求的自由。既然我曾努力寻求这问题,我要将我至终所得的答案向你陈明。上帝要帮助我们,并且使我们了解我们所信的。我们也确知所走的道路。是先知所指的:“你们若是不信,定然不得立稳”(参以赛亚书7:9)。我们相信万物都是上帝造的,然而上帝不是罪的原因。问题是我们若将罪归于上帝所造的灵魂,而灵魂又归于上帝,那么我们至终怎能不将罪归于上帝呢?
  5
  伊:你用浅白的话道出了那使我心里作难的问题关键所在。
  奥:不要丧气,只要继续相信。你所信的有时甚至我们看不出理由来,但我们找不到一种更好的信仰。敬虔生活的真实基础,是在于有一种正确的上帝观。这种正确的上帝观包括我们相信他是全能的,是绝对不变的,是美好万物的创造者——但他自己比这些受造物更优秀,是受造万物绝对公义的管理者,又是自足的,因此他在创造作为中并不从谁得什么帮助。他从无创造万有。至于那位与他平等的,却不是由他创造的,而是由他生的。这位我们称之为上帝的独生子。我们若要说得清楚些,我们要称他为上帝的权能,上帝的智慧,借着他上帝从无创造了万物。在这样说了以后,我们要靠上帝的帮助,照下面的思考来了解你苦心寻求的问题。
  6
  你的问题是要找出我们作恶的原因何在,因此我们首先必须讨论作恶是什么意思。关于这点,请说明你的看法。你若不能用言简意赅的话概括来说,至少举一些恶行的例子出来。
  伊:比如奸淫、杀人、渎圣等等。若要尽举,未免太多了,而且我也不尽都知道。我想大家都同意这些是恶行。
  奥:那么请告诉我,你为何认为奸淫是恶的。是因有法律禁止吗?
  伊:不,它是恶的,不是因有法律禁止;法律禁止它,是因它是恶的。
  奥:若有人要搅乱我们,大谈奸淫之乐,质问我们为什么认为奸淫是恶的,应被论罪的;那么我们不仅只是相信奸淫是恶的,同时也要知道理由。你认为我们可诉诸法律的权威吗?我与你都同意,也极其坚定地相信,奸淫是恶的,并且要将这信念向万民万国传讲。但如今我们是要用理解来将我们凭信心所领受的牢牢地把握着。所以你要尽量仔细思想,并告诉我,你认为奸淫是恶的,是基于什么理由。
  伊:既然我不容许别人与我自己的妻犯这样的事。那我就知道这是恶的。谁向别人行他不愿别人向他自己行的事,谁就作了恶。
  奥:若是一个人愿意将自己的妻给予别人,让她被那人引诱,因为他自己要与那人的妻发生同样放纵的关系,你想他没有作恶么?
  伊:当然他作了大恶。
  奥:可是他却并没有违反你所提出来的原则;他并没有作他不愿别人向他自己行的事。你必须找出另外的理由,来支持你以奸淫为恶事的信念。
  7
  伊:我想奸淫是恶事,因为我常看见人因此而被定罪。
  奥:岂不是常有人因善行而被定罪吗?且不提别的书,只看看有上帝权威的《圣经》历史的记载。你立刻会看出,若我们认为人被定罪就是有恶行的可靠证明,那么我们对使徒和殉道者印象就很坏:因为他们都因承认他们的信仰而被定了罪。所以凡被定罪的事,若都是恶的,那么相信基督并且承认相信他,在那时就都是恶的了。但若凡被定罪的事,并不都是恶的,你就得另觅理由来说为什么奸淫是恶的。
  伊:对此我看不出任何答案。
  8
  奥:可能情欲是使奸淫成为恶事的。你的问题是要从我们看得见的外表行为去发现恶。而我要证实是情欲使奸淫成为恶事的。一个人没有机会与别人的妻同居,但若他存在这种欲望,而且他若得着机会,就必如此行,那么他的罪愆就并不亚于他当场在淫行中被捉住了。
  伊:是,那是十分清楚的。我看现在用不着长篇大论,我已经看到,杀人和渎圣以及一切罪恶,来源都是如此。显然情欲才是诸;收恶行的要素。
  〔四〕
  9
  奥:你知道情欲也被称为贪念吗?
  伊:我知道。
  奥:你想想贪念与惧怕有区别吗?
  伊:我想它们大有区别。
  奥:我认为你如此想,是因为贪念寻求某个对象,而惧怕却无力逃避某个对象?
  伊:是。
  奥:若有人将别人杀了,不是由于贪念,而是由于怕被伤害,他仍是杀人犯吗?
  伊:他还是杀人犯,但这并不是说,这种行为没有贪念的动机在内。他若因惧怕而杀人,他就必是贪着没有惧怕度日。
  奥:你想没有惧怕度日,是件小善么?
  伊:这是件大善,但是杀人犯不可能借犯法得着它。
  奥:我不是问他可能得着什么,而是问他贪着什么。若他贪着没有惧怕度日,他确是贪着那好东西,所以这种贪念是无可指责的。否则我们就要指责凡爱慕好东西的人了。所以我们必须承认,杀害并不都是由邪恶的贪念而起;说情欲使每项罪成为邪恶,那就必是说错了。换句话说,世上可能有一种杀害,并不是罪。
  伊:若杀人是杀害,有时杀人可以无罪。一个兵丁杀死敌人。一位审判官或行刑者杀死罪犯,或兵器偶然失手杀人,我不认为这种杀害是罪。
  奥:我同意,但他们通常不被称为杀人者。请回答这个问题:若一个奴隶因怕虐待而杀死主人,你想他应被算为一个杀人的,还是不得称为杀人犯呢?
  伊:我想这与前面的情形大不相同。前面的行动是合法的,或说并非不合法;后者却没有法律许可。
  10
  奥:你又诉诸法律权威了。你必须记得,我们是要理解我们所相信的。我们相信法律,所以我们必须尝试寻求理解惩罚这种行为的法律,明白没有错施刑罚,至少努力寻求理解。
  伊:法律并没有错施刑罚,因它是惩罚一个蓄意杀死主人的人;这是与其他例子不同的。
  奥:在几分钟前你说,情欲是每一恶行的主要动机,是每一恶行成其为邪恶的原因。你记得么?
  伊:我记得。
  奥:凡求没有惧怕度日的人,并没有坏的贪念,你岂不也同意了么?
  伊:我也记得。
  奥:那么,一个主人被他的奴隶出于这种动机杀死了。他并不是被我们所能指责的一种贪念杀死了。因此我们尚未查出这行动为,什么是恶的,因为我们同意,恶行之所以为恶,只是因为它们是从情欲,即从可指责的贪念行出来的。
  伊:我现在开始认为他是不该被定罪的。但若我能另外找着解答,我不会有勇气这样说。
  奥:在你考虑到奴隶求对主人无惧怕心,是否是为求满足情欲汶一问题以前,你便认为这种罪恶不该受罚么?求无惧怕心度日,乃是人之常情,不仅善人如此,恶人也如此。但其间差别是在于他们对那能失去之物抱着不同的态度:善人为求无惧怕心,乃想除去对它们的爱好,而恶人则企图扫除障碍,享受它们,因而犯罪作恶,这种生活,毋宁说是死。
  伊:我又了解了。我很高兴,如今我清楚知道,那被我们称为情欲和可指责的贪念是什么。如今我能看出,它乃是对那些能失去之物的爱好。
  11
  伊:我建议,我们来看看,在迷信者所常犯的渎圣行为中,情欲是不是主要动机?
  奥:我们不必跑得太快了。我想我们应先讨论,为求保卫生命、自由或尊荣,杀死一个仇敌或刺客,是否是不怀情欲的行为?
  伊:当人们为着不能失去之物争斗的时候,我怎能想象他们是不怀情欲的呢?若那些物是不可能失去的,那么,他们又何必为保守它们而至于杀人呢?
  奥:那么法律就不是正直的了,因为它叫旅客为自卫而杀强盗,或叫任何男女为抗暴而杀暴徒。法律也命令士兵杀敌,他若拒绝,就要受军官处罚。我们能说这些法律不正直,或说不是法律吗?据我看来,不正直的法律便不是法律。
  12
  伊:据我看,我们可以为这条法律辩护,因为它许可公民为防止更大的恶而行较小的恶。谋杀者被杀,比自卫者被杀,乃是一件小得多的恶行。无辜者受害,比谋杀者被其所要谋杀的人杀死,乃是一件更恐怖的事。
  士兵杀敌,是执行法律,因此他并无障碍履行责任,其中也没有情欲。法律本身为保护公民而颁布,也不能说是有情欲。若立法者颁布它是遵行上帝的旨意,那就是成全永恒的公义,他就可以毫无情欲而将它颁布。即使他颁布法律是出于情欲,因为一条好的法律可能是由一个坏人颁布,但法律的执行却不必含有情欲。比如有人居最高权位,受了贿赂,判被俘的女子成婚为非法,这条法律却决不因立法者腐败而是恶的了。所以法律为保护公民而规定以暴易暴,乃是让人信服而不怀情欲的,这对凡在合法权威之下的仆人们也适用。
  法律虽是无可指责的,但我却看不出,那些人怎能是无可指责的。法律并不强迫他们杀害人,而是任其自由选择。他们有自由,不必为保障那不当爱的而可能失去之物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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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论自由意志
卷一 邪恶的问题
卷二 上帝为何给人自由意志
卷三 罪恶的原因在于意志
《论自由意志》修订
论本性与恩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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