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用药原則
根据心律失常的类型、是否合并器质性心脏疾病、是否存在临床症状、对血流动力学的影响,以及权衡抗心律失常治疗的利弊来选用药物。
(1)无器质性心脏病、无明显血流动力学影响、无症状者,通常不必对心律失常本身进行治疗。但自觉症状明显者,在经病因、诱因治疗无效后,可考虑采用抗心律失常治疗。
(2)严重心律失常引起血流动力学改变,导致心、脑、肾等重要器官功能障碍者,必须尽早给予治疗。
(3)部分心律失常虽对血流动力学影响不大,但存在引起严重心律失常的可能,对这类患者也应及时处理和给药。
3.使用抗心律失常药时需考虑其促心律失常作用
(1)促心律失常作用是指用药后诱发既往未曾发生过的心律失常,或者使原有的心律失常恶化。
(2)诊断促心律失常作用时,所用药物的剂量或血浆药物浓度均需低于中毒水平,从而区别于药物中毒或过量导致的各种心律失常。
(3)促心律失常于窦房结、心房、房室结及心室水平均可发生,其中心室水平尤其常见。
……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