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赫斯利普
有论者认为,20世纪六七十年代盛行于美国的道德教育理论在实践中的弊病日益凸显,致使其国内道德状况陷入了异常糟糕的境地。赫斯利普呼吁要重建美国的道德教育体系,并提出了一套逻辑上可行的道德行为规范理论和教育理论。在道德行为规范理论中,他构建了四个道德判断标准:道德价值尺度、道德权利尺度、道德责任尺度和美德尺度。道德价值尺度即“任何一个道德当事人(可理解为自由自觉和人际行动的当事人)都应当重视道德行为中的核心内容,不仅当它们与当事人相一致时要重视它们,而且当它们与其他道德当事人相关时也要重视它们”。道德权利尺度即“作为道德当事人,每个人都应尊重其他人对道德行为主要内容的行使权利”。道德权利属于道德行为中的本质性内容,只要基于所需要或所值得要并对他人无侵害的情况下,道德当事人就有权要求合理的道德权。道德责任尺度即“一个道德当事人有义务保护和养育道德行为中的那些主要内容”,也即道德当事人应当执行某种道德义务,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基于道德权利的强制性义务;一是作为道德仲裁基础的义务。当一个道德当事人不把自己视为道德当事人,不尊重、保护和促进道德权利,不履行道德义务时,就必然受到他人或社会的惩罚。美德尺度即“一个道德当事人应当具备认知和情感两方面的品格素质,而且它们都对道德行为中的主要因素发挥着作用”。认知上的品格素质是一种特殊的道德养分,主要表现为道德理性,道德理性由知识、技术、鉴评和心理能量构成。赫氏推崇整合性的道德教育,倡导道德教育要渗入生活世界,让学生去体验道德问题的解决。具体做法是让学生从一些学术性科目的层面上——主要是文学、历史、科学和数学——去学习,通过各种灵活多样的方式达到道德与学术间的相互平衡。同时赫氏的道德教育思想也对我国有一定的启示,如准确而完整地理解道德教育的内涵;道德教育要渗透到学生生活的方方面面;明确师生权责,培养平等、相互尊重的师生关系;道德教育要求有力度、宽领域的合作,需要整合学校、家庭和社区的教育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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