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解读系列:劳动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10》:
(二)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的需要
长久以来,由于人事问题的特殊性,人事争议多是通过申诉、信访等方式解决,加之现行法律上对人事争议的处理也不是十分清晰,所以法院少有介入。近年来,人事部门成立了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通过仲裁的方式处理了一批人事争议。但对于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否受理及裁决可否作为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由于理解不一,各地做法不一。2002年8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报送了“关于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和强制执行范围的请示”(辽高法疑字[2002]2号),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就“人事争议仲裁裁决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案和强制执行范围”作出批复。辽宁省高级法院请示的问题带有普遍性。但多数法院是不受理不服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而提起的诉讼,也不把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作为执行依据。有少数法院受理了少量人事争议案件。有的地方法院与人事部门联合发布文件自行解决了人事争议仲裁裁决的诉讼问题,例如,天津市高级法院与天津市人事局联合发布的《天津市人才流动争议处理办法》中规定,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做出的“裁决书和调解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不服处理决定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就争议的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为了解决各地法院在审判工作和执行工作中所面临的问题,保证各地法院适用法律的统一,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对人事争议案件的处理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j
(三)配合国家对事业单位采取的人事制度改革措施的落实
2000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以下简称中办发[2000]15号)。该纲要中明确指出,“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是“围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适应事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以推行聘用制和岗位管理制度为重点,逐步建立适应不同类型事业单位特点的人事管理制度”;推行聘用制度,“单位与职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和权利。”2002年7月6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以下简称国办发[2000]35号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在通知中指出,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要求各级政府机关认真贯彻执行。同时认为,“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是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重要措施,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国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国办发[2000]35号通知中还明确提出,“为妥善处理人员聘用工作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及时化解矛盾,维护聘用单位和受聘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人事争议仲裁制度,及时公正合理地处理、裁决人员聘用中的争议问题。”但是,无论是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还是人事争议仲裁制度的实施,都需要人民法院的支持与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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