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2007年8月某日下午,徐某、吴某等6人集体来到某市信访局,当时信访处工作人员正在接待处理另一起职工上访问题,就让徐某等人第二天来反映问题。但徐某等上访人员不听劝阻,坚决要求现在就处理他们的问题,并与一劝阻的信访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继而吴某等6人对信访工作人员大打出手,两名信访工作人员被打伤。后公安机关将吴某等6人拘留。
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扰乱信访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社会公共秩序,是指正常的社会工作和生活秩序。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是指以各种方法破坏国家正常的管理秩序,影响生活、生产、工作、科研等正常社会秩序的行为。信访秩序,是指信访人正常提出信访事项,国家机关正常处理信访事项的秩序。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
(1)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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