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宗旨】
第二条【行政强制的方式】
第三条【行政强制的范围】
第四条【法定原则】
第五条【适当原则】
第六条【教育与强制结合原则】
第七条【不得谋利原则】
第八条【行政强制相对人的权利与救济】
第二章 行政强制的种类和设定
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种类】
第十条【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权限】
第十一条【行政法规根据授权获得的设定权限】
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第十三条【行政强制执行的设定权限】
第十四条【设定行政强制的民主程序】
第十五条【行政强制评价制度】
第三章 行政强制措施实施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行政强制措施实施权限】
第十八条【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的规定】
第十九条【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第二十条【限制人身自由的特殊规定】
第二十一条【涉嫌犯罪的移送】
第二节 查封、扣押
第二十二条【法定机关实施查封、扣押】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的范围】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决定书】
第二十五条【查封、扣押期限】
第二十六条【查封、扣押中的保管】
第二十七条【查封、扣押后的调查】
第二十八条【解除查封、扣押的情形】
第三节 冻结
第二十九条【法定机关实施冻结】
第三十条【冻结通知】
第三十一条【冻结决定书】
第三十二条【冻结期限】
第三十三条【解除冻结的情形】
第四章 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程序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情形】
第三十五条【催告】
第三十六条【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七条【强制执行决定】
第三十八条【送达】
第三十九条【中止执行】
第四十条【终结执行】
第四十一条【执行回转】
第四十二条【执行协议】
第四十三条【执行禁止行为】
第四十四条【强制拆除】
第二节 金钱给付义务的执行
第四十五条【罚款和滞纳金】
第四十六条【不缴纳罚款或滞纳金时的强制执行】
第四十七条【依法划拨存款、汇款】
第四十八条【依法拍卖】
第四十九条【款项依法归库】
第三节 代履行
第五十条【代履行的情形】
第五十一条【代履行应遵守的规定】
第五十二条【代履行的立即实施】
第五章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三条【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情形】
第五十四条【管辖】
第五十五条【执行申请材料】
第五十六条【执行申请的受理】
第五十七条【书面审查】
第五十八条【执行裁定】
第五十九条【立即执行】
第六十条【费用承担和执行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违法行政强制的责任】
第六十二条【滥用行政强制的责任】
第六十三条【渎职责任】
第六十四条【谋取私利的责任】
第六十五条【金融机构违法责任一】
第六十六条【金融机构违法责任二】
第六十七条【司法人员违法责任】
第六十八条【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期限的界定】
第七十条【法定授权组织的适用情形】
第七十一条【实施日期】
附录:
本书所涉及的主要法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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