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同意目前几乎成了常识,受试者和手术病人都要签署知情同意书。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从没有知情同意到知情同意成常规,标示着试验者和医生对受试者和患者的尊重,也标示着受试者和患者的自主。可是总有些人觉得别扭,不大认同,以为这是西方的规范,何必搬来?确实,知情同意是西方的“规范”,从概念到做法都基本来源于西方,主要是美国。不过,它又并非西方的“规范”,而是人性的要求和体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标示和趋势。
我们已经知道,正是二战期间德国法西斯灭绝人性的活体实验,才使人们更痛切地领悟到尊重人的重要与困难,才使《纽伦堡法典》留下了传世箴言“人类受试者的自愿同意是绝对必要的”。尔后,知情同意的理论和实践不断成熟和完善,被越来越多不分国家、民族、信仰、身份、贫富的人所理解和接受。为什么?因为知情同意从制度上保护了原先往往得不到尊重的受试者和患者的尊严和权益,体现了人之为人的价值。难道我们东方人、中国人,东方的、中国的受试者和患者的尊严和权益,就不该得到尊重和保护吗?当然,不能照搬照抄,而要结合我们的国情和文化。比如,家庭参与知情同意。我国向来以家庭为本位,所谓“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家庭都不和睦,何以治理国家,天下太平?百善孝为先,父慈子孝是最基本最重要的伦理关系,是维系社会和谐稳定的基本礼制。《孝经》上说:“夫孝,德之本也,教之所由生也。”“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孝是天经地义不容置疑的,是德行的根本,教化的开始。这种对孝的强调,正体现了以家庭为本位的特色。而以家庭为本位,对社会的稳定和文化的继承,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直到今天,在知情同意中,受试者和患者基本上都会让家属阅读,取得家属的理解和支持,试验方和医方也会询问家属是否知情同意,重大手术(如器官移植)还要求至亲(如父子、夫妻等)书面签字同意。倘若至亲不同意,则手术往往会推迟甚至取消。这些,在我们看来合情合理,但有的西方学者认为知情同意是个体的自主行为,家属参与是对个体自主独立的不尊重,有违知情同意的精神。比如,在美国的华人,生病了,住院时对医生的处置,常常会说“听听我先生的意见”。美国医生会纳闷:“病是太太生的,怎么听先生的意见呢?”病确实生在太太身上,但正因为太太生了重病或难治之症,与先生关系密切而重大,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先生也生了病,听听先生的意见又有何不可、有何不好呢?毫无疑问,要十分尊重受试者和患者本人的意见,把他们的意见放在首位,但不能说知情同意天然地排拒家属参与,家属参与背离了知情同意的精神。
欧洲一知名生物样本库在其公开文件中明确认定:为了实现对捐献样本的恰当处理,捐献者家人的同意是必要的,建议有意捐献生物样本的人与家人讨论其决定,在考虑了家人的意见之后再做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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