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行政法概述
第一节 行政的概念和分类
一、 行政的概念
行政法是关于行政的法。在给行政法下定义之前,有必要先了解“行政”的概念。关于行政的概念,学术界有许多观点,始终未能形成共识。最具代表性的观点有下面几种:
(一) “扣除说”
“扣除说”又称“排除说”、“蒸馏说”、“除外说”,是对行政的一种消极定义,“认为行政是指国家立法、司法以外的一类国家的职能”。它是建立在分权思想基础上的学术观点,行政法学发展历史上,持“扣除说”观点的学者不在少数。他们普通认为,积极定义行政概念十分困难,它虽然能够说明现代行政的各种特征,但不能形成包含全部特征的定义。而扣除说是在比较立法、行政、司法三种作用后,对行政下的定义,即从国家作用中,扣除法规制定行为之立法作用、国家刑罚权之判断作用及依一定之裁判程序判断人与人权利义务之民事司法作用,所剩余者即为行政作用。虽然该学说并未说明行政本身是什么,但对行政的范围作了形式上的界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这种定义是有一定价值的。随着现代行政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大量的授权现象,造成了立法、行政、司法三种职权的交叉、混合,行政已不是单纯立法、司法以外的剩余活动的称谓,而是同时包含三种职能的特殊概念,所以,用“扣除说”表述行政和含义已不够恰当准确了。
(二)“目的说”
所谓“目的说”,是针对“扣除说”存在的种种问题而提出的积极定义。认为“扣除说”不承认行政作用整体上的内在统一性,从而难以得出所谓行政法为统一法律部门的结论,因而有必要对行政下一个积极定义。
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