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理论上说,对于数字化产品中的软件销售,若在网上实现交易,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由于产品没有实物载体,所适用的税种应由原来征收的增值税改为征收营业税。但是,现行《税法》中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这就会在实践中造成税务处理上的无所适从。此外,逃税行为认定中,“应纳税额”以明确的纳税期限为前提,但是,电子商务交易直接、快捷,纳税发生的时间极难确认。从电子货币和信用卡付款的特点来看,很多网上经营活动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税务部门很难掌握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即使发现网址的交易行为也难以查出实际经营者并对其征税或通知其申报纳税,逃税证据难以全面取得,更无从对其网上逃税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公安部门在对逃税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技术手段的限制,导致应纳税额及逃税数额时常无法确定。另外,《增值税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在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从事贸易可能涉及住所地、登记地、服务器所在地、仓库所在地、客户住所地等多个地点,如何确定纳税地点也是一个问题。可以说,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虽然没有理由违法或者偷逃纳税,但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对其进行税收征管确实面临着诸多法律上的难题。所以,如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础、构建电子商务税法体系应当成为当前税法研究的重要内容。目前为稳妥起见,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至少在短期内,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还应以观察和鼓励为主,而不宜在刚一露头时就予以迎头痛击,否则可能扼杀其在国内的发展,加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故可考虑待其矛盾暴露充分,研究足够深入时,再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成熟时出台。
有鉴于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商务中的逃税行为予以刑法规制时,应当审慎而行。具体操作上,有必要区分企业卖家与个人卖家。对于企业卖家,由于其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为其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此,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实际上,对于企业网上交易,目前主要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监管,以系统审核机制判定卖家是否具有企业属性,再配以企业账号进行网上交易,工商、税收部门只要查看企业的银行账号等信息,就能基本了解交易情况,进行税收征管相对容易。对于个人卖家,则应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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