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除了得到民法专家的肯定外,同时也得到了现行立法的认可。《侵权责任法》在特殊侵权责任部分将医疗侵权相关内容归纳到第七章中,并将该章命名为“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之所以得到民法专家与现行立法的双重青睐,主要是因为其具备如下优点:第一,能够概括所有的医疗侵权行为,消除由医疗事故责任和医疗过错责任人为分割医疗侵权行为的局面,有利于建立统一的医疗侵权责任制度。第二,提法比较直观、中性,能够规避医务人员对“侵权”概念的敏感度,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容易被社会各界所接受。第三,包容性强,能够包含所有的医疗侵权行为,例如误诊造成人身损害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错抱孩子造成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以及医疗器械造成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如上所述,用医疗损害责任概念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在理论上应当是较为合理、科学的提法,然而基于本丛书整体名称的考虑,本书采取折中方案,即采纳“医师侵权责任”的概念,但在“医师侵权责任”的基本范围上充分尊重“医疗损害责任”的概念,即赋予其与医疗损害责任相同的内涵和外延,以同理论主流和现行立法相协调。、详而言之,本书统一采用“医师侵权责任”的概念来作为医疗侵权行为的统称,在其内涵上赋予其与“医疗损害责任”相同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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