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进入调查程序待确认倾销是否存在的产品,断然提高其进口关税的做法是一种极端的歧视行为
本案中,南非在对中国部分鞋类产品进行反倾销调查期间又以提高关税的形式再次对同一商品设限,这在世界上也是罕见的。对已进入调查程序但尚未确认其是否存在倾销的中国出口鞋,税贸署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就断然提高进口关税税率,这种做法于情于理都不相合,严重背离了WTO的贸易救济原则和非歧视性原则。这种双重打击对中国企业来说也是极不公正的,是一种赤裸裸的贸易保护主义。这种做法的目的乃是为了维护国内缺乏国际竞争力的企业的利益,缓解企业对政府的不满和失业。对国内产业的过度保护只能使其进一步丧失国际竞争力,同时损害广大南非消费者的福利。从局部和短期来看,提高进口关税可能会保护一小部分人的利益,但从全局和长远来看,是不利于南非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的,是不符合南非长远和根本利益的。
2.积极争取南非对华最惠国待遇,将双边贸易纳入规范之中
最惠国待遇是平等贸易的基础。关贸总协定所倡导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并且与双边最惠国待遇不同,它是多边的最惠国待遇。
在本案调查期中,中国当时仍在进行复关的最后谈判,并且中南两国也未签署双边贸易协定,但中国政府全面参加了乌拉圭回合谈判并签署了《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这已表明中国政府遵守国际经贸规则的承诺。中南两国的双边贸易的规范只能依据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接受的规则和国际惯例,即GATT平等互惠的原则。此外,中国的贸易伙伴国美国和欧盟都给予了中国最惠国待遇。南非基于中国不享有最惠国待遇便认为可以对中国产品采取直接增税的做法是毫无事实依据和理论依据的,既不符合多边贸易规则,也违反了国际社会发展双边贸易的基本规则,是一种严重的贸易歧视行为。
1996年5月,中国和南非就最惠国问题达成协议,相互承诺对原产于对方国家的所有货物进口在征收关税、缴纳费用和通关手续方面均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这意味着南非将不能以此为由采取直接针对中国产品提高关税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规范了南非在反倾销调查中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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