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美是道德的象征”——西方道德审美论
一、合目的性
论美和善的统一,在西方美学史上,有从目的(功用)出发的,如苏格拉底认为:“凡是我们用的东西如果被认为是美的和善的,那就都是从同一个观点——它们的功用去看的。”但柏拉图很快就反驳了这个观点,美不是善,不是有用。柏拉图和新柏拉图派的普罗丁,从神性出发,企图把美善统一于神,陷入了神秘主义。
17世纪的英国美学家夏夫兹伯里从人性出发,认为人天生就有审辨善恶美丑的能力,审辨善恶的道德感和审辨美丑的美感是相通的,审美有一种“内在感官”,它就是人性中生而就有的道德感。
应该说在美学史上夏夫兹伯里是较早尝试把审美和道德结合起来的,用的亦是把人性中情感和理性结合起来的原则。
他提出的“内在感官”,是一种特殊的感官,它深藏于内心,并能直接辨出什么是美好端正的,什么是丑陋恶劣的。
这种根植于人性的“内在感官”是与理性密切联系的。夏夫兹伯里认为:“如果动物因为是动物,只具有感官(动物性的部分),就不能认识美和欣赏美,当然的结论就会是:人也不能用这种感官或动物性的部分去体会美或欣赏美;他欣赏美,要通过一种较高尚的途径,要借助于最高尚的东西,这就是他的心和他的理性。”只有具备心灵之美的人才能真正认识美和欣赏美,只有心灵才是赋予形式以力量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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