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断定谁不是自由主义者,什么不是自由主义,已经成了十分困难的事了。回顾一下费格森、休谟和亚当。斯密的苏格兰启蒙运动,回顾一下威廉·冯·洪堡、孔斯当和基佐为代表的欧洲大陆自由主义的原始著作,回顾一下辉格党人、托克维尔和巴斯夏,就可以看到,他们尽管着重点有所不同,但在意识形态上彼此却有相当程度的相容之处。他们都有相当一致的目标,其围绕的中心是个人的自主地位,个人有至高无上的自主权,可以选择自己所想要的事物。可以为了相互得益而彼此订立契约。简言之,这种自由主义,首先就是关于“自由”的,除了个人的自由外,再也没有什么别的自由。
但这个学说在其逐步演变中一次又一次地分裂了,到了上个世纪与本世纪之交,自由放任(LaisScz一faire)就不再是指导原则了,唯有当非稍稍哄骗一下不可之时,这个原则才得到一些尊重。代之而起的,是另一种局面,那就是自由主义有意识地开始采纳一些多种的、言人人殊的、滑来滑去的标准,这些标准的来源有二:一是像平等或“公平”这样的普遍福利方面的、再分配式的考虑,一是个人权利。在过去的半个世纪中,尤其是在法学思想与经济学方面,自由主义逐渐丧失了自己的主旨和自己的鲜明面貌.在自由主义的标签下,互不相容的杂七杂八的目标都混在一起,乱成一团,其混乱的程度,是任何别的主要政治意识形态,甚至包括社会主义在内,都无法与之比拟的。
各人有各人的说法,时至今日,“自由主义”的政策既可以是如此这般,也可以是如此这般的反面。古典式的一一美国式的自由主义者以及新自由主义者用含糊其词、模棱两可的语言来谈论自由和“权利”,把政策同时向四面八方曳拉,他们所用的这种语言,正是概念混乱的一个反映。
有人可能反驳说,这种情况,恰恰说明了一个生机勃勃的理论在健康地演变,它对一大堆不同观点都兼收并蓄,将现代社会多方面的不同利益和偏爱都结合了起来。如果这是实用的、临时权宜的理由压倒了意识形态,是实用主义压倒了原则,这样说亦无不可。
但是,实用主义压倒了原则,这并不是什么可以引以为骄傲的事。另外还有一些人,他们会承认这一点,但他们又声称,归根到底,如果想从无可争议的真理和普遍赞同的目标那里推论出严密完整的一套自由主义的(或是就此而言任何别的)原则,使得依照这些原则而产生的政治理论在根本方面能经得起岁月流逝和风云变幻的消磨,那是不可能办到的。按照这种观点,我们像是在兴建冲天高塔,边往上兴建,原则就边发生变化,我们的理论就一而再、再而三地发生分裂(在这方面自由主义是特别容易被人拉长或压短地摆弄的),结果是自由主义者们各说各的语言,自由主义的鼻祖们听了也许认为这是胡言乱语。但他们这样看是错了,这正是自由主义要维持其自由主张而发生的现象。
如果持这种观点,那就等于注定自由主义只能逐渐丧失其本色。
《重申自由主义》明晰而系统地重新阐述自由主义原则是何等的重要。
自由主义是西方一些国家制定政策的理论基础,与我们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马克思列宁主义是相互对立的,我们同样需要了解。《重申自由主义》运用了大量生活中的实例,对自由主义基本原则进行了比较严密的论述,做出了较严格的界定,为我们了解现代自由主义的发展和分支提供了一个参照。
第三章 权利
一、权利自由主
时下自由主义的词汇中最引入瞩目的标志也许就是“权利”(right)和“各项权利”
(rishts)这些字眼的频频出现。权利是令拥有权利的人称心如意的、使他放心的、对他有的,在道义上或物质上有价值的。权利是否要求什么代价,一下子是看不清楚的.也许权利就是一顿“免费午餐”,只要得到承认,就可以享受。凡是“反对权利”的主张,都很难站得住脚;“拥护权利”也就是同情人类的普遍向往。保障男男女女的权利也就是证实他们应有的地位。
各种政治理论,以及标榜这些理论的各个政党、团体及运动都抓住权利和有关权利的谈论不放,越来越带劲,这是十分自然的现象。它们一直在宣布一张张单子上列举的各种人权、公民权利、少数权利、妇女权利、“经济与社会权利”、受教育权、就业权、机会与保障权、“民主”权利、“发展权”、文化权利以及其它许多含义和实效远远不一定清楚的权利。
自由主义在这方面曾经打过先锋。它一开头就有一个根本的趋向,对权利加以赞助,而权利的主体主要的(但不一定)是个人,因此,自由主义对于大部分权利采取支持态度,就不像其它一些同它竞争的政治思潮那样感到拘束,因为这些政治思潮所关注的中心是阶级、民族、种族或是群体等等。自由主义对权利的强调(某些作者对权利总是念念不忘),产生了整套整套被理解为“基于权利”(同“基于目标”相对)的理论。①用这个名称,可能是为了表示它以
某些权利的存在作为自己初始的原则,而不是从上帝的意志、人类天性的本质、福祉的条件或是任何别的事物那里引伸出这些权利来;它的权利不需要在实证意义上认证是否真正存在,也不需要在规范意义上认证是否理应如此。
于是,这个理论的其余部分就围绕着这些权利而建立起来7,这权利,如有可能,必须得到这个理论的其余部分的支撑,无论如何不应被其余部分所反驳。所以,诺齐克的国家理论的第一句话就干脆宣告“个人有权利”而不设法去证明为什么应该如此。他们有权利是笼统的。他们拥有的任何特定权利都使他们能个别地通过契约或集体地通过他们对立法的影响去取得别的权利。前者主要是为了创造与转移财产权;后者则是一切集体地产生的权利与义务之父。一切人被事先赋与某些权利,这被认为是不言自明的真理。这样就提供了一个不必证明的公理式的出发点,从这一点出发,就可以推导出一个与这些权利相容的政治秩序来。走这样一条路有一个弱点,就是权利并不是扮演不言白明真理角色的最合人选。总的说来,如果不采取诺齐克的出发点,而采取某个别的出发点,也许会有助于使自由主义(或自由意志主义)所受到的俨然公理式的对待更不容易受到怀疑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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