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故民俗学家钟敬文先生曾就如何科学确定文化的定义和范围问题提出过中肯的意见:“在这个问题上,我们与其沿用某些哲学家、思想史家或文化史家等的文化概念,倒不如采用现代一般人类学者(文化人类学者或社会人类学者)所使用的概念更为合适些。自然,人类学者们的文化定义或范围,彼此也不是完全一样,但是大体上是相同或比较接近的,这种定义的特点就是范围比较广泛。凡人类(具体点说,是各民族、各部落乃至于各氏族)在经营社会生活过程中,为了生存或发展的需要,人为地创造、传承和享用的东西,大都属于文化范围。它既有物质的东西(如衣、食、住、工具及一切器物),也有精神的东西(如语言、文学、艺术、道德、哲学、宗教、风俗等),当然还有那些为取得生活物资的活动(如打猎、农耕、匠作等)和为延续人种而存在的家族结构以及其它各种社会组织。”②我们基本赞成钟先生的看法,也即对文化的广义认识,认为人类的一切创造活动及其成果,都属于文化的范畴。
文化与文化场是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它们相互统一、相互联系、不可分割。只要在一个社会中形成了一种文化,就必然会在文化与产生这种文化的社会环境之间存在一个相互作用的范围——文化场;反之,只要在社会环境中存在着一种文化场,也就必然会有一种文化与之相对应,充当该文化场的内核。二者相比较而言,文化是主要的,它决定着文化场,文化场则依赖于文化而存在,它们就像恒星与光芒一样。
文化场是一种具有以下特点的类似于自然场的特殊物质形态。
首先,作为一种特殊的物质形态,文化场是客观存在的。虽然文化包含了人类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一切劳动成果,但是文化的形成过程并非如产品那样被生产者有目的地制造出来,而是一种人类活动成果的自然积淀过程,是随着人类认识自然、征服自然和改造自然的逐步深入,不断地将人类在这一过程中所取得的成果积累、沉淀,逐渐反映和服务于人类的社会化活动,进而对人类社会化活动起指导作用的特殊历史积淀过程。
在任何一个存在人类社会化活动的环境中,文化都是人类发展的必然产物;同时,作为反映文化存在的文化场也是依附于文化,并伴随着人类发展而客观存在的。
其次,与文化相互统一的文化场具有社会性。由于文化和文化场之间特殊的辩证关系,它就决定了任何文化都会存在一定的文化场;同时,任何一种文化场也都会存在一种支撑这个文化场的内容的文化现象。任何离开文化的文化场和离开文化场的文化,都是无法单独存在的。
也正是由于文化和文化场这种特殊的辩证关系,决定了文化和文化场在社会属性上具有高度的一致性。一方面,由于文化形成的基础主要依赖于从人类社会活动中所抽象出来的养分,通过自然积淀与社会化进程的不断磨合而形成,因此,文化与社会的一一对应就决定了文化相互统一的文化场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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