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地方政权总法典》是一部汇编式的法典,其中包括了法律部分和涉及法律具体适用的规章部分。法国作为现代行政法的母国,其有关地方政权的规定事无巨细,上至大省大区、下至市镇,均设有具体细致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其法治国的底色。整部法典内容庞杂,篇幅巨大,本书有针对性地选取其中较有代表性的章节进行翻译,以期为我国的行政法治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
各级地方政权与国家的权限分配,应尽可能把属于国家和属于市镇、大省或大区的权限区别开来,以便让每项权限及相关资源能够全部归属于国家或市镇、大省或大区。
促进男女平等的权限,文化、体育、旅游、推广地区语言和普通教育的权限,由市镇、大省、大区和具有特殊地位的政权分享。
由国家、市镇、大省、大区和具有特殊地位的政权推行的有利于青年人的公共政策,可以在第L.111191条规定的公共行动地方会议上讨论。讨论尤其应集中在这些政权与国家之间的政策衔接和协调方面。
市镇、大省和大区将优先投资于法律规定它们具有管辖权的项目。它们作出的向另一个地方政权提供或拒绝资助的决定,不得导致对其他两级政权建立或行使任何形式的控制权的结果。这些规定适用于1991年4月1日后做出的所有决定。
一级政权对另一级政权的资助不得附加会让接受资助的政权归属协会、市镇合作公共机构,或者一个既有的或将来的混合型公会的先决条件。
L.11115条第20091530号法令,第2条,2009年12月10日
只有下列规定可以反对市镇、大省和地区的决定:
1. 法律规定的实施细则和程序,或适用于所有自然人以及公法、私法法人的法律实施法令。
2. 专门适用于市镇、大省、大区的法律规定的实施细则和程序或者法律实施法令。
国家、地方政权和任何具有行政服务职能的公共机构所提供的贷款、补贴或者资助,不能被要求服从于以上诸条以外的规定或者条件。
当地方政权、它们的公共服务机构、相关组织和负责公共服务管理的机构以现金、实物的形式分配个人社会补助,或者对继受某项公共服务提供价目优惠时,应确保这些援助和优惠的提供条件 ——考虑到援助和优惠的目的,以及给家庭成员带来的同等资源——不会歧视在同等情况下的相关人。
前言
法律部分
第一部分一般条款
第二部分市镇
第三部分大省
第四部分大区
第五部分地方合作
第六部分宪法第74条所规定的外大省地方政权
第七部分宪法第73条所规定的其他地方政权
规章部分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市镇
第三部分大省
第四部分大区
译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