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顺法院案例选·执行卷》:
异议人胡青诉称:请求认定黔金正[2019]房评11-02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无效;对安顺市镇宁县环翠街道办人民路世纪金街×幢1-4号商业用房进行重新评估。事实及理由:(1)评估报告采用的估值法不合理,依据的资料基础不充分。(2)异议人重新委托的评估机构出具的《预评估报告》的结果与黔金正[2019]房评11-02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的评估结果相差过大。
一审法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田雨诗申请执行胡青、胡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异议法院于2019年3月29日依法受理。执行过程中,异议法院作出(2019)黔0402执824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胡青名下位于安顺市镇宁县环翠接到人民路世纪金街×幢1-4商业用房,执行过程中胡青、胡琳与田雨诗双方网上询价无果后通过法院网上摇号协商一致选择了金正评估事务所为此案的评估机构。金正评估事务所接到法院委托评估的函后排出该司具有评估资质评估师对房屋进行了评估。评估师联系法院及被执行人胡青代理人胡琳于2019年10月11日到现场进行查勘,当事人在勘测表上签字确认。后评估机构于2019年11月8日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单价为6524元/平方米,总价为423669元。异议人胡青对评估价格有异议,于2019年12月25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异议人胡青于2019年11月26日自行委托贵州嘉信房地产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对该房屋进行初评,并出具嘉信(初评)[2019]第11-404号初评意见书。评估单价为人民币14635元/平方米,总价为人民币950366元。
二审审查另查明:黔金正[2019]房评11-028号《房地产评估报告》于2019年11月18日送达胡青。
裁判结果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3月12日作出(2019)黔0402执异18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异议人胡青的执行异议。送达后,异议人胡青不服该裁定,向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23日作出(2020)黔04执复7号执行裁定书:驳回胡青的复议申请,维持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人民法院(2019)黔0402执异187号执行裁定书。
裁判理由
西秀区法院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当事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由证据证明评估机构、评估人员不具备相应的评估资质或者评估程序严重违法而申请重新评估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异议人胡青所提出的证据不足以证实评估公司违反上述规定。从评估机构的选取到评估公司派出具有资格的评估师对评估对象进行实地查看,金正评估事务所的评估行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评估要求。同时胡青自行委托的其他评估公司的初评意见书不具备法院委托执行的客观性,公正性,故该初评意见书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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