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尊的伦理学(在卢梭和罗尔斯之间)》:
但是普里查德没有慎重地对待爱与尊重的区别。罗尔斯指出对人类的爱对普通人而言超越义务。他说:“人类之爱表现为以远远超出我们的自然义务和职责的种种方式来提高人们的共同善。这种道德不是普通人的道德,它特有的德性是仁爱,即一种经培育而形成的对他人的情感和要求的敏感,和一种恰当的谦卑和忘我。”(TJ419)因此,认为所有人都有这种敏感是不现实的。而且,对人类的爱并不是建立一个自尊和互尊的社会的必要条件。建立一个自尊和互尊的社会的必要条件是体现在自尊中的人的相互性倾向。
普里查德也没能完全理解罗尔斯的相互性原则。他没能理解为何相互性的倾向能够产生人与人之间相互的平等尊重。他认为相互性的原则是交换的道德。根据这一解读,既然那些残疾人不能够对良序社会的合作作出贡献,他们就不是平等尊重的对象。但罗尔斯并不以这种方式来理解相互性的倾向。确实,在道德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权威的道德或许是交换的道德,因为作为回应的情感的爱依赖于他们从父母那里感受到的爱。但是在第二个阶段,团体的道德却不一定是交换的道德。因为即使我们知道我们所属的社团有搭便车者,我们也许仍然在我们所属的社团中做我们自己的那一份工作。在道德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即原则的道德阶段,正义感不依赖于他们从其他人那里受到的好处。罗尔斯说:“一旦原则的道德为人们接受,道德态度就不再仅仅与具体个人及团体的幸福和赞许相联系,而由独立于这些偶然性而被选择的一种正当的观念塑成。”(TJ416)在道德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假设他们在前两个阶段获得了爱和友好的情感,并且认识到正义社会有利于他们和他们周围的人,那么公民将获得正义感。他们的正义感并不只是朝向那些他们爱的人和他们的朋友,因为如果这样的话,他们仍旧会处在道德发展的前两个阶段。他们处在道德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的标志是他们的正义感不依赖于他们从特定的人那里得到的好处。因此普里查德是错误的,罗尔斯不会认为那些有正义感的人不会平等地尊重那些不能对良序社会的合作作出贡献的人。
但是或许普里查德的问题是那些有正义感的人如何可能对那些不能对良序社会的合作作出贡献的人持有平等尊重的问题。换句话说,他的问题可能是人类如何发展到道德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的问题。皮亚杰和柯尔伯格的经验心理学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但是,不像他们的经验心理学,罗尔斯的道德心理学不是人性的科学(PL86)。他的合理的道德心理学与人的本质是一致的,并且比功利主义和完美主义的道德心理学与人的本质更加一致。罗尔斯不需要证明他的道德心理学是最现实的;他只需要证明它比其他的正义观念更加现实。而且,如果罗尔斯的道德心理学是可能的,它会为皮亚杰和柯尔伯格的经验心理学提供支持,反驳那些对他们的道德心理学的批评。我们不能随便断言人类不能发展到道德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毕竟,我们不处在罗尔斯所描绘为现实的乌托邦的那个正义社会里。即使在不正义的社会中很多人都不能发展到道德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我们也不能断定在正义社会里这仍然不可能。特别是,对罗尔斯和卢梭来说,体制性因素对人的本质有很大的影响,因此我们能合理地期待在正义社会中在道德发展的最后一个阶段人们将获得正义感。
总之,笔者已经论证了对罗尔斯的道德心理学有一种卢梭主义的解释,并且根据这种解释,对他的道德心理学的一些反驳能够被回答。为了回答这些反驳,笔者已经表明作为稳定性论证的一部分的罗尔斯的道德心理学是卢梭主义的,并且根据这种解释,对他的道德心理学的一些反驳能够被回答。通过回应这些反驳,笔者已经以一种更深、更好的方式表明了罗尔斯的道德心理学是卢梭主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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