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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献来源:
出版时间 :
关学概论
0.00     定价 ¥ 45.00
图书来源: 浙江图书馆(由浙江新华配书)
此书还可采购25本,持证读者免费借回家
  • 配送范围:
    浙江省内
  • ISBN:
    9787224145793
  • 作      者:
    作者:赵均强|责编:黄刚
  • 出 版 社 :
    陕西人民出版社
  • 出版日期:
    2022-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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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介绍
赵均强教授的这部概论较之则有所深化,且在一些方面做了较为大胆的尝试。该书第一章绪论部分探讨了关学研究的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第二、三、四、五章勾画了八百年关学史,接下来的第六、七、八、九章依次讲的是关学与书院教育、关学的学术交游与学术互动、古代关学史料文献、民国以来的大陆关学研究等四个关学研究专题。其中,简史部分是纵向的历史,绪论和专题部分则带有通论的性质,一纵一横,纵横交错,基本反映了关学的概貌。这种著作体例,较诸前贤,应该说在著作体例上是比较合理,也很有创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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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书摘
  《关学概论》:
  《乡约》具有明显的道德导向意识。作为约束机制,乡约明确而细致地规定了禁止与惩罚条款。其中犯义之过,罚五百钱,程度较轻者可减至三到四百钱。不修之过和犯约之过,均罚一百钱,程度重的可增到二至三百。凡较轻之过,经过约中人规劝改正,或能够自己主动揭发者,可以免除惩罚,只是将之记录于册以示惩戒。但如果是二次犯错者,不属免除之列。凡犯错不听劝阻,或经规劝改正后复犯,以及犯过情节较重者,一律立即实施惩罚。犯过程度为众论所不能容忍者,以及累犯重罚而不改者,乡约将聚会对之进行商讨,如果确定绝对不可容忍,则将之逐出乡约。而对于德业善行所作的奖赏,则是以记录于册的方式对之进行精神鼓励。
  《乡约》特别注意因俗设教,礼俗相交是《乡约》的一大特点。《乡约》并不反对乡间礼俗习惯,相反,它以乡间民俗为基础,只是根据儒家礼教对民俗活动做了相应的规范,这样就极容易为乡间所遵行。具体的条款包括:凡婚姻丧葬祭祀之礼,以《礼记》所载为准则,如果难以立即施行,则先使用家传旧仪作为权宜,过于鄙陋不经的习俗务必去除;凡乡人应酬书问的礼节,由约中人共同商定施行;凡遇约中人庆吊之事,每家只家长和同约者往赴,书问规相同,至于所助之事和所赠之物,则由乡约临时聚议,根据各自财力高下和亲疏关系量度而行:凡遇婚嫁庆贺以及丧葬所需的赠品,按照古礼明确规定具体所赠何物,赠值范围:庆吊助事,婚嫁则借助器物,丧葬则借助人力。
  《乡约》具有社会互助的性质。患难相恤指同约中一人有难,他人有义务对之进行援助,其中明确规定了需要援助的七种急难之事:水火、盗贼、疾病、死丧、孤弱、诬枉、贫乏。凡遇以上七种急难之事,同约中人都有义务提供财物、器用、车马、人仆援助,但其中非必需品以及不便出借的东西可以不借助,但如果援救人可借而不借,以及受助人借物逾期不还或损坏器物,都将受到约中惩罚。乡约同时也规定了凡乡人有患难之事,即使其人非人约者,约中人也应当对之进行救恤。
  3.《吕氏乡约》的性质与意义
  在金字塔结构的传统社会中,精英是少数,是优势资源,是社会的主导;大众是多数,是精英统治的对象。但高雅艰涩的精英文化与大众通俗的沟通,一直是历代统治者关心的问题。以前的沟通方式主要是礼节仪式与学校教育,而乡约则发现和创造了一个新的载体。通过乡约,精英思想可以有效地传播于民间社会,这无疑是古代社会控制方面的一大制度创新。
  古人云“郡县治则天下安”,进而言之,个人治则家庭治,家庭治则乡村治,乡村治则郡县治。《大学》之道涉及个人、家庭,而不及乡村,《吕氏乡约》弥补了这一缺环,意义重大。当然,《吕氏乡约》也不是无源之水,它的创制也是有其历史依据与经典依据的。早在西周时期,西周王朝的礼乐制度就十分重视基层行政体制的建构与基层文化的培育。《周礼》所谓乡遂制度,《仪礼》所谓乡饮酒礼、乡射礼,即是一种基层文化治理制度化的最早尝试。然而,历代社会的基层治理似乎都不太成功,社会动荡与反政府的文化,如邪教,往往从基层开始。就此而言,良好的乡村基层治理对于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吕氏乡约》的制定者熟稔礼制,又吸收和发展了《大学》由微观治理做起的精神,十分关注乡村基层社会的治理,开辟了中国传统社会治理的新领域。
  《吕氏乡约》一经施行,关中民俗即为之一变,但是,它上升为一种全国性的制度,还有一个过程。南宋时期,《吕氏乡约》得到了两宋理学集大成者朱熹的高度重视,朱熹曾增订过《吕氏乡约》,并做过注释。明清以降,随着程朱理学官方地位的确立,经朱熹增损过的《吕氏乡约》更为流行,并且逐渐得到政府的支持,乡约组织得到了很大发展。明嘉靖、万历年间,刑部侍郎、理学家吕坤将乡约与保甲制度相结合,制定成《乡甲约》,并且在全国范围开展了推广实行。这样,皇权就介入到乡约这种民间组织之中。约正成为帝王的臣属,宣讲圣谕也成了其必须履行的职责。这种乡约与保甲制度结合的乡村控制模式一直到清末民初,还在全国一些地方的基层组织中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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